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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

       随着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发展,房地产已经成为商业交易的主要组成部分。购买房地产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各种权益。随之应运而生的房地产企业则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并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条件下,我国现阶段房地产企业的性质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外资企业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企业要正常运行,除了建立科学的组织结构外,还必须通过改革,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鲜明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

发布时间:2019-06-20 17:16:08 文章热度:20335
        房地产开发项目周期长,对于土地使用税缴纳起止时间的确认一直困扰着相关企业。那么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缴纳?缴纳时间如何确认呢?一、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缴纳?房地产企业一般分期开发、分批次分楼栋交房,此时如果按照每半年或者每季度计算一次土地使用税,则会导致已经交付的房子部分时间内仍然在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我们建议逐月统计已交付面积采用按月递减,可采用如下计算公式:每月应纳土地使用税=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1-截至上月末累计销售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商品房可售总建筑面积)×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12二、土地使用税缴纳起始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11-30 21:00:43 文章热度:1447
        根据政策,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那么我国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公式怎么写?一、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公式怎么写?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税额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适用单位税额各地区情况不一,国家制定的范围参考是: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也就是说各省市县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这...[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13 15:14:39 文章热度:3867
        在我国,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开发的只能是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那么,在房地产开发中用地来源有哪些呢?房地产开发用地来源1、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者取得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称为“出让”而非“买卖”。买卖取得的是所有权,出让取得的是使用权。出让分为协议出让和公开出让。所谓公开出让,方式有三种:招标、拍卖和挂牌,通常简称为“招拍挂”。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07 15:16:48 文章热度:22344
        首先需明确,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如下:(1)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2)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技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6 16:28:13 文章热度:1310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房企用以建造商品房的土地,在房产开发期间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且除经批准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土地使用税。房企开始是直接取得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并从次月起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建成并销售后,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并非直接发生转让,而是随着地面建筑物即商品房的销售相应转让给购房者。其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的时间和减少的税额该如何把握和计算呢?终止纳税义务的时间应符合法定条件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据此,房企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其实际占用的土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06 15:30:16 文章热度:1212
        一、房地产企业是否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而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土地基本都是坐落在城市、县城...[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5-08-19 14:48:39 文章热度:1887
        近几年来,房地产行业的一直是我国经济的支柱行业。然而,房地产行业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水平和涉税风险意识却亟待提高:一方面,少数企业家为追求高额回报,有意少缴或拖延缴纳国家税款,以求取得暂时性的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部分财务人员业务能力有限,甚至不了解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在销售之前是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小小城镇土地使用税,能折射出企业自身存在的大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和深思。下面就针对房地产企业如何正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作一个政策解析。一、房地产企业是否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5-08-14 17:30:14 文章热度:1329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税费很多,土地增值税就是其中的一项。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除了需要依据的制度、法规较多外,其具体缴纳的过程也很复杂,纳税人容易出错。故而,笔者就纳税人容易出现错误的三个问题归纳如下。回迁安置房等面积置换售房的土地增值额小于零回迁房或拆迁安置房,是指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政策,将危改区内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迁或安置的政策标准,被拆迁人回迁,取得改造后新建的房屋。房屋回迁业务常见的是对等置换形式,即按被拆迁人房屋原面积拆一还一,给予其同面积房屋回迁安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一)...[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5-07-20 15:44:11 文章热度:22302
        一.招、拍、挂、最规范的拿地方式:出让土地一方为国家,没有任何税费,拿地一方,可以支付的所有款项进入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成本,没有任何争议。问题1:土地闲置费问题。(国税函【2010】220号、国税发【2009】31号)问题2:契税问题。财税【2004】134号、国税函【2009】603号(一级开发情况下出现的问题)问题3:考虑拿地的主体问题;例如,签订土地转让框架协议的可以是母公司,如果是最后签订协议,一定是项目公司。否则,土地再转让到项目公司,税收问题很严重。问题4:返还的土地出让金问题。财税【2009】151号、财税【2009】87号文件。例如,某公司5亿元拍下了土地,政府又返还了2亿...[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5-05-20 16:27:50 文章热度:1107
        5月20日被称为“网络情人节”,地产业老牌国企华远地产和方兴地产,不约而同地选择在这一天与各自中意的“情人”牵手,她们的名字,一个叫360,一个叫腾讯。据知情人士透露,此次华远与360的合作,拟将360智能家居引入华远社区,而方兴与腾讯的合作则是选取一个项目地块,与腾讯智慧工程院共同设计开发一个智慧化小区,这两对新人的爱情宣言都是“智慧家”。房企恋上互联网已不是新鲜事。过去一年,房企们一直在努力拥抱互联网。嗅觉敏锐的万科提出要向互联网学习,并先后拜访了阿里、腾讯、小米等互联网大腕儿,随后与百度、淘宝、腾讯合作推出了网络营销平台,近期又与工商银行融e购线上合作。从淘宝账单抵房款到微信购房理财服务...[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8-24 10:28:22 文章热度:5594
        8月23日,河南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表明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晋升、延续、变更等相关事项的审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房管〔2016〕3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简化审批环节和办事程序,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动态监管,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加快建立房地产开发资质强制退出机制,强化信...[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8-20 09:02:00 文章热度:1015
        2018年8月19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房地产销售机构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各类书面文件。据介绍,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发布该通知。通知要求...[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8-07-05 14:13:38 文章热度:1721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建房发〔2016〕84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通过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监管创新,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维护购房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合...[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10-24 09:30:21 文章热度:1815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1号各区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和《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备案(一)设立备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经纪...[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10-20 09:28:40 文章热度:1441
        近日,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房等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相关工作通知如下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房等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明建房〔2017〕83号各县(市、区)住建局、永安市房管局,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5-15 15:06:43 文章热度:2471
        位于河南省中部、西与省会郑州市毗邻的开封市也加入了楼市限购限售大军,规定新建商品住房满3年方可转让,半年内涨幅不得高于5%,一年内涨幅不得高于10%。开封市人民政府网站5月15日公告《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通知》的九大条政策主要以稳定市场、控制房价、约束房企为主。开封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开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县、祥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遏制房地产投机炒作行为,稳定市场、稳定房价,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开封市商品房预(销)售信息...[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12-06 08:52:31 文章热度:1089
        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发布《全省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下称《方案》),通过集中开展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行动,严肃查处8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积极去化“僵尸”企业,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方案》规定,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8种行为: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11-18 10:55:07 文章热度:1754
        为进一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东莞正在进行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专项查处行动。近日,市政府向各镇街、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印发《东莞市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目前东莞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局和市房管局四部门正在联合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楼盘将被处以暂停网签资格及曝光典型案件等处罚。全面巡查不正当经营行为记者了解到,《方案》于本月14日下发,提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不正当经营行为进行全面巡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核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11-15 16:37:17 文章热度:974
        为进一步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1月14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方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市房发[2016]97号各区(县)房管局、住建局、工商分局(市场监管局)、物价局及有关单位、部门:为进一步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体...[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11-09 09:38:58 文章热度:1407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办理程序办理程序: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建委派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投资服务科提出申请,申办企业暂定资质的核准。办理暂定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⑴提供营业执照副本。⑵提供企业章程。⑶提供验资证明。⑷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⑸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劳务合同。⑹提出核定暂定资质等级申请。完备上述应具备的证明文件和手续后,对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市建委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对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置审核办理程序办理程序:房地产开发企业持规定的文件和相关资料,向...[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