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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律

       我国制定的专门土地法律法规有很多,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转让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退耕还林条例》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土地法《实施办法》等。内容涉及土地资源的法律有几部,如《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矿产资源法》等。另外还有一些国土资源部制定的规章,如,土地登记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土流网将以我国土地法律相关知识作为依据,对各种土地问题进行解读,供大家参考。

发布时间:2016-08-19 14:19:04 文章热度:3386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不断推出利用太阳能的政策,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太阳能的利用和开发之中,尤其在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开发与建设领域,掀起了一股热潮。可以说,投资太阳能光伏电站,是一个既有稳定投资回报,又是一项有利环境改善,造福子孙后代的事业。在中国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框架下,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需要经过哪些流程,以及土地法律问题有哪一些,本文拟作一个初步介绍。1、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的主要工作及流程首先要做好土地的尽调工作,土地尽调工作的主要内容:投资者在光伏电站项目前期,需要对项目所利用土地的地形以及朝向和日照情况、周边环境和电网结构、送出线路的条件、和当地电网公司的政策等条件进行考察和尽调。考察...[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08 12:00:58 文章热度:9102
        最新最全的农村常用土地法律法规集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27 16:15:30 文章热度:3030
        党中央在延安战斗的十三个春秋中,为全国开创和奠定了“土地法定、地权证定”的重要基础。1937年9月20日,发布实施《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条例》。1939年4月,相继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和《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等。其中,都把土地所有权、土地登记、地权处理作为主要章节。特别应当提到是,《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条例》颁布,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6年第一部在法理和制度上比较完善的一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规。该条例共17条规定。第一条阐述了土地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土地,包括农地、林地、牧地、房地、水地,及其他水陆天然富源。”该条例已达到与国际通用的物权法...[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9 15:55:15 文章热度:1382
        2016最新土地法律政策是怎样呢?现在为大家总结出来,以供参考。一、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18 10:22:39 文章热度:939
        什么是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中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集体土地的定义: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的集体,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01 11:16:06 文章热度:3094
        1.国有土地供应方式有哪些?答: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国有土地的供应方式主要包括:划拨、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入股和授权经营,其中以划拨和出让最为常见。2.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划拨?答: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3.划拨土地上可以建设商品房吗?答:不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2-29 10:10:43 文章热度:4594
        2016土地法律法规:“毁草开荒”能改变土地用途吗?案例:农村青年谢某从农业大学毕业后在一牧场当技术员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办场经验。去年春节过后,他与一家乳制品厂合作,打算在家乡建立奶牛养殖基地,解决乳制品厂的奶源问题。为此他向几个村民转包了一片草质退化的草场,建上牛舍,把草场开垦后种上苜蓿草解决牧草问题,同时还种了一部分大豆和玉米解决饲料问题。可前不久有关部门以其“毁草开荒”、“占草地搞工程”为由要对其处罚。村委会也以其“改变土地用途”要收回这片草场。解答:我国《草原法》第41条、第51条等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以及贮存草种...[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2-24 17:32:38 文章热度:5764
        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法律规定?知晓这些土地流转法律常识对我们有哪些帮助呢?下面看一看土流网小编整理的一些土地流转法律常识: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2-24 11:03:41 文章热度:2729
        很多人都知道,农村土地承包后不得买卖,但是否允许转包呢?如果允许,那么非法的农村土地转包情形又有哪些呢?下面,土流网小编将为大家详细阐释这个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着明确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可以采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它方式流转”。由此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后,农民有了稳定的土地使用权。但为了解决承包地块分散、种田效益不高等问题,农民可以采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它方式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这既解决了人地矛盾,充分利用了土地,也有利于推进农业的规模经营。所以,法律和政策都规定,农村土地转包是合法的。但是,合法的农村土地转包必须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2-23 14:19:15 文章热度:7847
        2016土地法律法规:集体建设用地能否流转?《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因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流转,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只有乡镇企业在兼并、破产的情形下,其土地使用权才可以依法发生转移。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亦禁止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多年来,仅在广东南海、安徽、重庆、成都等部分试点地区有一定的改革探索。2015年2月,经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全国15个农村土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2-23 13:27:11 文章热度:4591
        2016土地法律法规: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能否再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1-28 16:38:07 文章热度:7450
        1.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只要作为承包人的家庭在承包期内还存在,发包人都不得收回承包地。比如承包人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人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产业的;承包人进城务工的等。只要作为承包人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人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人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人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发包人可以收回承包地。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1-27 16:33:57 文章热度:3512
        1.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可自动延长。即只要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没有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承包,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享有在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期限届满时继续承包土地的权利。 2.“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本条是关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规定。对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四荒”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均未作出规定。根据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1999年《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四荒”土地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1-27 15:36:19 文章热度:1354
        1.家庭承包的士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为物权规范,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性质的救济手段。按照对物权类型的划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农户或经济组织在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上依照土地承包含同的约定进行农业经营活动的权利。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基本权利即使承包合同未约定,承包人仍然享有。承包人对承包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法定权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承包人也依法享有这些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侵害。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物上请求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权利被妨害,权利人可要求妨害...[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1-20 11:31:44 文章热度:3475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50年实施土地改革时,所有权没有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实施时,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已经被国家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后属于国家所有;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5-12-25 16:13:17 文章热度:7860
        农村土地可以买卖吗?不可以买卖。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本身不可以买卖,但供销社的房屋可以作为住宅买下来,其所用土地(包括院子)可以自由使用。还有一点应注意:户口在本村,此前在本村无住宅。另一做法是以户口在本村,且已成家、在本村无住宅的子女的名义购买。1、《物权法》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可在本集体内转让,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房。现阶段国家也还不能够完全放开对宅基地转让的控制,宅基地的转让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即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自由转让。2、《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条规定隐含着国家允许农村住房进行转让的内容,但仅限于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4-01-23 10:06:36 文章热度:475
        来源: 人民网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日就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表示,关于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程涉及的修改法律问题,我国可能借鉴上海自贸区做法,在规定期限内不实行这些法律,根据试验结果决定修改还是保持原状。土改涉及法律正在清理中一号文件强调:“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回答《法制日报》记者关于深化农村土改需进行的修法问题时,陈锡文表示,一号文件要求的政策,需要修改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4-11-21 14:52:50 文章热度:1834
           土地征收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社会公共利益所确立的一种基本法律制度。①对土地征收的概念理论界无大的争议,在以前有的称土地征用即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将土地收为公用。②有的还称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也就是国家运用行政权力把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行为。③如一九九八年《土地管理法》就沿用此概念。因此我们现在一般认为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给农民集体和个人以补偿的法律制度。土地作为农民生产的基本要素和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目前除了一部《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9-21 17:36:36 文章热度:7863
        我国农村土地确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全面的土地确权基本法,因此,体现我国土地权利法律内容散见于基本法、土地法律和各种土地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中:基本法:《宪法》、《民法通则》。土地法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暂行条例》、《中外合资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铁路留用地办法》等。相关法律:《城市规划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水法》、《文物保护法》。除了上述法规之外,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根据《宪法》赋予的职责,根...[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05 14:10:01 文章热度:6349
        土地作为重要的资源和财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国家财富的源泉,也是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最基本、最重要的财产。土地权利明晰是实施土地登记的必要前提。土地产权必须经依法确认并登记后,才受法律保护。因此,依法确认土地产权成为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处理土地确权争议将是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土地纠纷大量存在的原因及确权应使用的依据确定土地权属是指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归属,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归谁所有。解决土地权属问题、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土地权属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这里的“...[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