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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案

       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土地权属纠纷,即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它包括农地、山地、草原、水域等因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争执。权属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等。近日,中国农业科学院相关课题组对土地承包现状、纠纷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发布了《农村土地纠纷的量化评估与化解研究报告》,对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方面提出了几点建议,主要包括完善土地制度和政策顶层设计、做好承包经营确权发证等基础工作、多元仲裁渠道化解农村土地纠纷等。 一般情况下,产生土地纠纷后,首先应该找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布时间:2016-07-18 12:06:19 文章热度:1702
        如何申请处理土地纠纷案件?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土地纠纷的机关是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因农村责任田划分,宅基地的规划及调整和边界划分而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部门处理的争议,而不应属于法院管辖。遇有此类情况,可向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予以解决。法院受理的土地纠纷有两类:一类是行政案件,另一类是民事案件。属于行政案件的几种情况:一是因土地权属不明、界限不清引起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争议,可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自行协商,未果的,可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的30日内向法院起诉;二是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5-10-28 12:53:16 文章热度:4050
        土地确权中,如何申请处理土地纠纷案件?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土地纠纷的机关是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因农村责任田划分,宅基地的规划及调整和边界划分而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部门处理的争议,而不应属于法院管辖。遇有此类情况,可向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予以解决。法院受理的土地纠纷有两类:一类是行政案件,另一类是民事案件。属于行政案件的几种情况:一是因土地权属不明、界限不清引起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争议,可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自行协商,未果的,可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的30日内向法院起诉;二是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5-19 17:32:34 文章热度:26076
        对于农村村民之间互换土地的口头协议,只要土地互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处理原则,应确认其效力,维持农村良好的秩序。基本案情原告陈某志、陈某隆、陈坚某、陈某森与被告陈某安、钟某芳、陈杰某、陈芳某、黄某、陈杜某、陈良某同属宝圩镇龙埚村委会兰糯塘经济合作社的村民,上个世纪80年代初责任田分包到户时,被告陈某安户分得位于祠堂坳土地0.24亩,被告黄某户分得0.22亩,两者连块共0.46亩,座落并靠近原告屋门口,属于鸡口田。2004年,被告陈某安与原告陈某志协商对换土地,并达成土地互换使用口头协议,即陈某安户将位于祠堂坳土地0.24亩对换给陈某志...[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29 17:09:28 文章热度:6410
        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要特别注意的是,农民依法享有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下面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民事审判意见:一、关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依据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有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两种情形,两种承包方式均可以创设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进行登记。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5-19 09:28:24 文章热度:1221
        土地是农业发展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农村土地制度完善与否,土地流转机制是否规范是关系到我市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所在。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是指农户取得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承经营权后,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让渡经营权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农地流转一头连着农村现代化,一头连着城镇化。为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情况,笔者专门对2013年至2015年间全市法院农地流转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一、农地流转纠纷的主要特点三年来,我市法院共受理一、二审农地流转纠纷案件907件,结案880件,结案率为97%。其中,一审收案721件,结案697件,结案率96...[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4-20 10:33:43 文章热度:5868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物权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1.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发生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村民对决定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不服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驳回起诉。2.承包方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4-11-26 15:44:09 文章热度:4176
        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   本文提供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最高法公布司法解释,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处理范围及原则。   今后,到城里打工的农民工不用再担心村委会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违法收回了。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按照《解释》规定,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的,法院应支持承包方要求返还承包地。《解释》今年9月起实施   昨日,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该《解释》共27条,主要内容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受理与诉讼主体、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以及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3-29 15:22:46 文章热度:302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土地纠纷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08]26号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土地纠纷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土地纠纷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调查处理好土地、草场、矿山、林地、水域等纠纷(以下简称土地纠纷),进一步规范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和土地纠纷调查处理机构的工作程序,明确责权,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3-08-01 09:43:26 文章热度:1243
        来源:中国法院网   【摘要】农村土地流转是城市化进程中城乡矛盾的焦聚点。由于受城乡土地产权、土地流转限制等的影响,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时常发生各种纠纷,如宅基地流转纠纷、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纠纷、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的不正常流转等等。本文主要从具体的案件出发,分析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以期对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时有所裨益。【关键字】小产权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其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其使用权的不同,又可以分为承包经营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三种形式。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产权在不同经济实体之间的流动...[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7-28 15:06:45 文章热度:1101
        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当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主要内容。进一步突出物权属性、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成为司法解释的亮点。其中,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约定在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法释〔2017〕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审...[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5-04 09:22:30 文章热度:1611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意见汇总(2017最新整理)摘录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4辑-总第66辑)中署名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有关房地产纠纷案件的意见,以方便广大同仁及房地产相关从业人员参考。1、小区一层业主拆墙改门、搭建台阶是否构成侵权按照法律和双方合同中对住宅共有部分和自用部分的界定,李某擅自拆窗改门、搭建台阶的行为侵占了住宅的共有部位,超出了正当行使权利的界限,妨害了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属于侵权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李某拆除搭建的台阶、回复原状。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主张,对李某的侵权行为予以纠正。(执笔人:韩延斌)《民...[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26 11:35:19 文章热度:1116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那么关于宅基地的使用有哪些规定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例了解。案例村民李某已有宅基地,后又取得一份宅基地。李某便与同村王某签订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李某将这份宅基地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王某将款项支付给李某。当王某开始建房时,被邻居张某阻止,致使王某无法建房。王某以侵权为由,将邻居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邻居张某以王某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为由,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评析意见一、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1、李某能否取得这份宅基地的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5-01-07 13:27:13 文章热度:2126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