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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试点方案,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如下:

发布时间:2018-11-19 17:15:48 文章热度:1290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明确了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销售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范围,那么"营改增"政策施行后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是多少?转让方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受让方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契税。为了更方便大家理解,我们以下面就以下面的例子来讲解。案例:近日,某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转让一块2012年取得的地块,面积16000平方米,双方协议转让价款726万元。该地块取得时支付土地出让金500万元,缴纳耕地占用税10万元、...[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12-26 09:06:26 文章热度:900
        营改增改革中,租赁不动产、运营资管产品、流转农业生产用地、社团缴纳会费如何抵扣减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5日联合发文,从八方面细化相关征收政策,进一步方便纳税人。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两部门明确了多项确定销售额的规定,如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转让2017年12月31...[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7-26 08:32:28 文章热度:5410
        “有了营改增的预期,企业在购置新车、拓展业务方面更有底气了。”该负责人称。几年来,江苏明佳购入了多辆新车,并积极进军“互联网+”运输领域,成立了无锡首个以“信用度”为评价标准的智能物流平台。从一家年营业收入百万元级别的小货运公司,成长为年营业收入过亿元的智能物流企业,江苏明佳供应链管理公司的发展变化堪称“蝶变”。而按照公司负责人的说法,蝶变的动力源泉,正是“营改增”。事实上,江苏明佳的转型升级只是营改增改革“外溢”效应明显的例证之一。诚如李克强总理在部署全面实施营改增时所强调的那样,这项改革的意义不止是减税,更将有力促进产业分工优化,拉长产业链,带动制造业升级和服务业发展。营改增是创新驱动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7-04-13 09:35:53 文章热度:1558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的申报期进行上一个季度的增值税申报。那么小规模纳税人怎么报税?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有哪些?税率是多少?小伙伴们赶紧学起来吧!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税务一般都比较简单,自公司成立拿到税务登记证的次月起,就要开始申报缴税,如果登记证办完时是接近月末,也可能被要求次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主要的税种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现在公司报税基本上都是采用网上申报,只要在网上操作就可以...[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11-24 18:03:54 文章热度:1296
        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经常有纳税人前来咨询,营改增后房屋租赁税收优惠政策是否继续执行?为此,笔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其有关附件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等相关政策精神,进行归纳分析如下,供参考。1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的按以下规定征税:(一)对个人出...[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11-24 09:24:22 文章热度:1261
        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10-17 15:40:12 文章热度:1669
        财税〔2016〕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业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一)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二)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二、《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一)项中...[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8-23 16:39:59 文章热度:48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再保险服务(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8-15 14:33:31 文章热度:958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有关规定:“八、转让无形资产以无形资产的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九、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由于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为此,经研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12月10日印发了《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一...[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8-11 15:40:40 文章热度:1788
        宁波市政府下发《宁波市全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宁波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四大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正式启动。根据营改增试点方案,今年5月1日起宁波将实行“双扩”: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4个行业纳入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二、是将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据统计,宁波将有12.92万户纳税人纳入此次试点范围,涉及年营业税收入规模200多亿元。业内人士表示,对前期试点行业和原增值税纳税人而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各...[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7-13 17:14:39 文章热度:4720
        营改增,全称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也就国家打算在“十二五”期间,将营业税这一税种基本取消,本来在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行业,全都转为增值税。营改增后在国税交的是增值税,其他的税都是在地税交了。2016年国家营改增后对增值税税率的有何规定?国税是国家税务系统,与“地税”对称,是一个国家实行分税制的产物。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税收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的职能。地方税,中央税的对称。由一国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是依据税收的征收管理权及收入支配权进行的分类。地方税即属于地方固定财政收入,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税种。国家营改增后对增值税税率的有何规定?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24 11:33:49 文章热度:1152
        一、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一)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二)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三)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二、营改增后代收代缴车船税管理中有关发票信息的问题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23 10:38:02 文章热度:570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将于2016年5月1日实施。4月2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16]1号),就相关工作再次作出部署,提出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通知精神,确保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大减税措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切实发挥职能部门作用,主动...[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22 15:09:39 文章热度:4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再保险服务(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22 11:31:32 文章热度:495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再保险服务(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22 09:12:11 文章热度:1528
        2016年5月1日开始,营改增试点工作将全面实施,个人二手房交易也将改为缴纳增值税。“原来的减免税政策还有吗?缴的税会增加吗?到哪里去缴税呢……”对于纳税人的这些问题,我们一一解答:二手房买卖一、原来符合减免营业税条件的在营改增后依然减免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二、不符合减免条件需缴纳增值税的,相应的税负还将有所降低1.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例如:某个人销售购买后不满2年的住房含税销售额为10...[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21 11:02:04 文章热度:582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结合我省现行财政体制,省政府决定在保持现有省市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比照中央做法制定本方案。一、基本原则(一)确保省市既得利益。既要保证省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不下降,又要保障市以下既有财力水平,保持目前省市财力格局大体不变。(二)维持现行支出责任不变。在保持现有省市财力格局不变的前提下,省市应继续按照现有事权和支出责任履行各自职责,分灶吃饭,积极做好财政保障工作,确保财政经济平稳运行。(三)注重调动地方积极性。适当提高市以下...[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20 17:35:54 文章热度:918
        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增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增税;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取得的全部价款及相关的经济收益为收入;以取得房屋的成本和在销售过程中缴纳的税金为扣除额;以收入减去扣除额后,采用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增值额乘以对应税率减除扣除项目乘以速算扣除率的差额为应纳税额。结合实务中纳税人获取房屋方式的一般渠道,本文所谓“改前房”仅指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通过购买取得的房屋。另外考虑到增值税跟土增税相结合业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下文刻意的设定了纳税主体为一般纳税人,交易金额为含税价,增值税计税方式...[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20 17:32:25 文章热度:670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土地增值税计算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查看全文 ]
发布时间:2016-06-20 09:49:38 文章热度:2969
        财政部发布通知,从2016年5月1日起,房地产业和建筑业、金融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等行业被纳入营改增体系。以下是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解答: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开发房产外出经营是否需要预缴税款?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款第2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可见,对于房地产企业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的预征问题,政策是明确的。但是目前总局文件未对...[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