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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没有房子的情况下,能不能在自己的自留地批房厂 土地法律
提问者:needhrman|浏览1390次
|2016-10-20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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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采纳 回答者: sandydaisy |2016-10-20 11:13

    可以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宅基地。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如果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就可以在那上面建房。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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