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否有效由建设用地的用途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决定,土地用途不同,土地出让的期限不同。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物权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因此,如果所承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如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合同期限是50年,合同无效,反之,如果所承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以内,合同则有效。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