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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的荒地从来没长过粮食,怎么变成了基本农田了 土地评估
提问者:百步穿杨|浏览7192次
|2016-10-24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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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者: 157****8728 |2019-12-01 20:07
    2000年承包的荒山,期限五十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政府私自变为基本良田了,其中还有十亩地是变为复垦地,复垦费不知去向,请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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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者: 136****7483 |2016-10-24 11:43

    承包的荒地确定为基本农田,不是根据是否长过粮食,而是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范围。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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