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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为什么要上报农田人口数?是什么意思? 土地确权
提问者:connieula|浏览2563次
|2016-10-25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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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者: 天峰十三狼 |2016-10-25 09:42

    根据农经发【2015】2号文件规定,上报农田人口才能稳妥的开展对农村的承包地实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根据农经发【2015】2号文件规定的第二、三、四条:
     二、强化工作质量控制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必须把握关键环节,守好质量关口,坚持进度服从质量。要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等技术标准的要求,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查清承包地块的权属、面积、四至、空间位置等基础信息,严禁直接以原承包合同面积确权。调查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农户代表签字确认,坚决杜绝公示信息不全或未经公示确认直接进行登记的行为,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公示无异议的,要及时建立登记簿,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簿、承包经营权证书格式应符合农业部及省有关要求。已完成工作的地方,要根据农业部等六部门《意见》的精神,集中组织开展"回头看",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完善,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经得起历史检验。省里将制定印发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并从下半年开始,对各市进行检查验收。
      三、稳妥开展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有效且无异议、承包方提出登记申请的,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具体工作程序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执行。承包合同无效或有争议的,待签订有效合同或依法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的,暂不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四、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
      坚持确权确地为主,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原则上都要确权到户到地。难以确地到户的城郊村、城中村、园区村及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实行集体统一经营的村,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承包户户代表同意,可以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强迫不愿意确股的农民确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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