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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修路占地补偿吗? 土地补偿
提问者:whitlysses|浏览2769次
|2016-10-25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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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采纳 回答者: bartlettyork |2016-10-25 10:11

    县级政府修路占地需补偿。县级政府修路占用集体土地的,需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 、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 、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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