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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本怎么办理 土地法律
提问者:梦蝴蝶|浏览2024次
|2016-10-26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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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答

  • 回答者: 大傻兔 |2016-12-30 16:45

      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程序

      1、申请

      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国土所提出农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并告知其宅基地审批应提交的有关资料。

      2、乡(镇)国土所审查受理

      乡(镇)国土所对村民委员会申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齐全的,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予以受理。

      3、乡(镇)国土所办理

      (1)初查核实。按照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对每个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有关情况对照宅基地档案进行核实。

      (2)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乡(镇)国土所对村民委员会申报的资料核实后,组卷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3)张榜公布。乡(镇)国土所将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审查同意的申请宅基地的村民名单,交村民委员会在村内政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4)复查核实。乡(镇)国土所将宅基地卷宗和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有关情况,报县局办公大厅。

      4、办公大厅受理

      办公大厅接待窗口对乡(镇)国土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齐全的,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5、现场定界放线

      村民申请宅基地名单批复后,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局、建设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到该村对批准申请宅基地的村民,进行批划宅基地,现场定界放线。

      6、土地登记

      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成后,村委会按照申请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程序,负责集中申请办理村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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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采纳 回答者: beauforttab |2016-10-26 09:48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可以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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