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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法律吗?能受保护吗? 土地法律
提问者:kipanda|浏览1688次
|2016-10-27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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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者: q_veoguh3fmc96k |2017-01-06 00:52

    纠正一个错误,这是一个行政法规。所谓行政法规,是专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而法律,依据我国宪法有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基本法律是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数量更多、所涉及的范围更加细微具体的。从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来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是低于法律的。

    你在这里提到的“受保护”意思模棱两可,既可以是法律文件是否受到保护,也可以是法律文件是否具有对于某种利益保护的能力之解释。故而无法对第二问题作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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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者: 454566 |2016-12-30 16:51

      受到保护,是法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而制定,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施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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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采纳 回答者: nellybard |2016-10-27 10:11

    是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而制定,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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