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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如何扣除? 交易税费
提问者:大猫咪miao|浏览1288次
|2016-10-28 14:23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就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规定:(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这是不是说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之和只能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如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支付土地使用权1000万元,开发成本为800万元,财务费用100万元(利息支出),管理费用220万元,销售费用80万元,假设无其他费用。计算土地增值额=3000-(1000+800)*1.2-(1000+800)*10%,这样计算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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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答者: 老猫huahua |2016-10-28 16:37

    对。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费用扣除的规定: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这个(一)指的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指的是(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房地产企业(一)(二)可加计20%:(1000+800)X120%=2160万

    开发费用的扣除限额为:(1000+800)X10%=180,实际费用合计为400万,不可以全额扣除,只能扣除180万

    增值额=3000-2160-180=6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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