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就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规定:(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这是不是说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之和只能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如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支付土地使用权1000万元,开发成本为800万元,财务费用100万元(利息支出),管理费用220万元,销售费用80万元,假设无其他费用。计算土地增值额=3000-(1000+800)*1.2-(1000+800)*10%,这样计算对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