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及长远发展,有位农民自愿放弃现有承包经营权及到期后继续应有的承包经营权利,将这一权利转给我并将土地确权证,林权证更到我名下,我从此享有与他同等权利,这在目前的法律上能否得到支持?或者怎样操作才能达到目的并合法?望请解答,赐教,谢谢!
报及长远发展,有位农民自愿放弃现有承包经营权及到期后继续应有的承包经营权利,将这一权利转给我并将土地确权证,林权证更到我名下,我从此享有与他同等权利,这在目前的法律上能否得到支持?或者怎样操作才能达到目的并合法?望请解答,赐教,谢谢!
您好,非农户符合以下要求即可承包农村土地且受法律保护。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
据此,如果本集体的土地无人承包,非农业户口可以承包该土地,但能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和已承包土地的农民进行土地合法流转,不限上述规定。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承包农村“四荒”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办理登记,颁发经营权证。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的,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根据当事人申请,由乡(镇)报请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