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农村宅基地,由村集体按照“一户一基”的规定,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给本村村民建房之用。不是该村村民的,不可能批准宅基地建房屋。户口迁出农村的,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只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即使户口不在农村,也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间接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只是不得用于重建房屋。当房屋倒塌或消失则要退出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