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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5]

2016年03月08日 09:34来源:三明市国土资源局点击量:0

2015年2月1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15〕92号文批准征收三元区岩前镇吉口村集体土地7.6883公顷,合计征收土地面积7.6883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申请建设用地单位及项目名称

(一)三明市荣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块工业项目用地;

(二)福建省三明市佳禾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地块工业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三元区岩前镇吉口村吉口工业园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一)被征地单位:三元区岩前镇吉口村。

(二)面积:集体土地7.6883公顷(三元区岩前镇吉口村集体水田5.6894公顷、园地0.3602公顷、林地0.7481公顷、其它农用地0.8289公顷、其他草地0.0617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总额

 地类名称

  村镇

  面 积

  (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标准

(万元/公顷)

  耕地

吉口村

  5.6894

   21

  31.5

  园地

吉口村

  0.3602

  14.7

  7.35

  林地

吉口村

  0.7481

  8.4

  4.2

其他农用地(农村道路沟渠

吉口村

  0.6116

  3.15

  /

其他农用地(田坎

吉口村

  0.0209

  21

  31.5

其他农用地(坑塘水面设施农用地

吉口村

  0.1964

  8.4

  4.2

其他草地

吉口村 

  0.0617

  3.15

  /

  上述征地范围内吉口村集体青苗一次性总计补偿金额11.9477万元,果树一次性总计补偿金额3.0257万元,非经济林木一次性总计补偿金额2.2443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安置补助费直接拨给被征地单位,剩余劳动力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解决。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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