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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宁省铁岭市关于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

2016年03月14日 13:05来源:铁岭市人民政府网点击量:0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力度,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全市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的逐年扩大和流转速度的逐年加快,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当前实现农村农户经营制度基本稳定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效结合的重要载体。各涉农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历史地位,正确把握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合理调配金融资源,扎实做好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支持并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现代农业加快发展。
    二、切实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信贷支持
    对有贷款需求的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各涉农金融机构应根据各县(市)区和自身实际灵活选择以下贷款模式,简化审贷流程,确保其合理信贷需求得到有效满足。
    一是土地收益保证贷款。 在不改变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本着依法合规、平等协商、风险可控的原则,由农户将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物权融资公司;物权融资公司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以未来土地收益作保证向金融机构出具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承诺函,再将土地反包给有能力经营土地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经营主体以该部分土地经营的预期收益作为还款保证;金融机构按照约定向经营主体提供贷款。
    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转移农村土地耕种权和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借款人以从农户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物,由金融机构向其提供贷款。
    三是涉农信贷履约保证保险贷款。 金融机构在保险机构为拟投保的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出具《承保意向书》后,与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签订借款合同;保险机构在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缴费并完成保证手续后,向金融机构出具《涉农信贷履约保证保险单》和《放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发放贷款,由保险机构负责对贷款期限内的本息所发生的损失进行理赔,并向投保人追偿。 
    四是土地流转担保贷款。 引进担保公司或由政府设立土地流转发展基金,为土地流转贷款提供担保。
    三、努力扩大贷款额度,切实满足合理需求
    随着土地集约化经营步伐的加快,土地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已由单纯的生产经营需求转化为生产经营和农村土地流转的双向需求,大额化趋势明显。各涉农金融机构要充分认清我市农村经济发展趋势,抓住有利时机,统筹配置好信贷资源,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努力扩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信贷支持额度,满足涉农生产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 一是 扩大信贷投放总量。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贷款逐年增加。各政策性银行及农行、邮储银行要积极向上级银行推介流转规模大、生产经营好的土地流转经营主体,争取上级银行下放信贷权限、扩大授信规模。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性法人涉农金融机构要主动服务于各类土地流转经营主体,为其提供信贷、结算等全程金融服务,向经营主体注入更多的信贷资金。 二是 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可综合考虑土地流转价值、土地产出收益总值,确定一定比例作为发放贷款的参考依据。要根据土地质量等级和预期产出值,测算贷款实际承受额度,做到既能够满足需求,又可抵御减产带来的风险。
    四、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各涉农金融机构要根据所选贷款模式、经营主体风险程度和当前支农政策导向需要,综合调配信贷资源,尽量降低利率水平。对于涉农信贷履行保证保险贷款和土地流转担保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低于本机构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各涉农金融机构在贷款利率之外不应附加收费,不得搭售理财产品或附加其他变相提高融资成本的条件,要切实降低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
    五、放宽贷款期限,满足经营主体多元化需求
    各涉农金融机构要根据农业生产季节性特点和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等因素,灵活合理地确定贷款期限,确保贷款期限和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相一致。 一是 为进城农户提供长期创业贷款。各涉农金融机构要着眼于全市单户城镇化的实际,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单户城镇化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流转给其他经营主体,进城自主创业需要信贷支持的,期限应不低于5年。 二是 根据农村土地流转期限长期化特点,放宽贷款期限满足实际需求。各涉农金融机构可根据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的生产状况等对其进行综合授信,对日常生产经营需求,可提供1年期以内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于支付大额、长期土地流转费用的资金需求,可提供3年期以上贷款支持。
    六、创新贷款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各涉农金融机构在确定贷款模式后,按照完备、简便的原则设计贷款流程,灵活确定承贷主体,提高贷款业务办理效率。 一是 合理扩大基层银行业务权限。各涉农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县域分支机构优势,合理扩大符合条件的县级分支机构和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不断完善激励措施,提高基层银行支持土地流转业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 实行扁平化管理模式。各涉农金融机构要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合并土地流转业务职能重复或相近的管理部门,简化信贷链条,切实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强化风险控制。 三是 探索农村土地地上设施的流转抵押。各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新的信贷方式,扩大涉农抵(质)押物范围,逐步将农村土地地上设施如大棚、牛舍、猪舍等纳入可抵押范围,也可以采取预期收益保证模式,创新设计农村土地和地上设施共同流转贷款的新模式,切实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精神。
    七、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金融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
    各涉农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经营发展战略和资源优势,找准切入点,进一步落实金融服务措施,发挥金融支撑作用。 一是 积极培育发展土地流转经营主体。各涉农金融机构要选择一批土地流转经营主体作为重点联系对象,跟踪了解联系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资金需求特点、资金使用效果等,对其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二是 根据自身服务“三农”的重点,不断加大投入,延伸、改造营业网点,将金融服务的触角向土地流转规模较大的村屯延伸,对设施、设备陈旧的网点加大改造力度。 三是 进一步改善农村支付环境。各涉农金融机构要加快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步伐,在土地流转规模大的乡镇或村屯放置ATM机、POS机、转账电话等各类金融服务机具,大力推进银行卡特色服务,畅通资金汇划渠道,提高资金清算速度,以金融电子化提升农村支付体系建设水平。各涉农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特点研究创新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措施和渠道,探索依托超市、农资站等组建村组金融服务联系点,多渠道为土地流转经营主体提供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提高资金交易的安全性。
    八、加大政策资源整合力度
    各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一县一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为尚未推行试点工作的地区灵活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贷款。涉农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地实际在各级土地流转“一站式”中心设置柜台和专职人员,主动为借款人提供政策咨询、信贷支持等服务;加强与物权融资公司、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合作,适当扩大保证金的放大倍数,灵活采取“贷款+保险”、“贷款+担保”等多种融资模式,积极扩大信贷支持范围,努力拓宽金融支持范围,更好地满足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
    九、强化政策激励和监测分析
    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专项统计制度。市、县两级人民银行按月对各家金融机构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进行统计监测,将统计监测结果作为考核依据纳入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体系,并将考核结果向各金融机构的上级单位和市政府进行反馈。对支持农村土地流转投放贷款多、服务力度大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可优先为其提供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等方面的资金支持,激励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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