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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6年03月14日 13:49来源:抚州市人民政府网点击量:0

【2015】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4年国家审计署对我市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根据国家审计署的审计建议以及全国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部署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

 

(一)严格实施土地规划。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三界四区”(即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边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尽快将城镇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落到实地,明确四至范围,优化用地布局,强化规划硬约束。完善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划定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各县(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在土地利用上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各类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区的设立、调区、扩区以及各类示范区的设立,在土地利用上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探索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土地利用规划的“三规合一”或“多规合一”融合,发挥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

 

(二)深化用地计划差别化管理。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综合上年度用地计划使用情况和土地利用率等因素,科学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扎实推进省重点项目、民生项目申报立项,积极争取省预留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切实用好。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土地利用率挂钩,逐年增加土地利用率权重因素。对考核年前三年“批而未用土地占已批土地比例”在全市排名前三位的县(区),分别扣减该县(区)当年度10%、8%和6%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考核年前三年“批而未用土地占已批土地比例”在全省排名前五位的县(区),除民生工程和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外,暂停受理该县(区)新增建设用地审核审批,前三年“批而未用土地占已批土地比例”小于35%的,免除上述两项挂钩。

 

二、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三)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江西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用地标准以及产业和供地政策。凡不符合目录要求、用地标准、产业和供地政策的,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对符合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但没有用地标准或超过用地标准的建设项目,要进行节地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四)加强土地市场建设。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网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逐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严格落实“净地”出让,坚持出让土地安置补偿到位。尽力筹集城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针对土地市场疲软现状,适时组织部分小而成熟的老城区存量土地土地上市。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依法贯彻各项政策法规,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五)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用地,在批复项目可研报告时应由发改委会同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对项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工期、投资总额等进行审查,并在可研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适当提高工业类项目准入门槛,要求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工业园区新建工业项目平均投资强度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20万元/亩和260万元/亩,项目达产后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0万元和10万元,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0,建筑系数不低于40%。大力推进多层厂房建设,轻工业标准厂房应在四层以上,容积率应达到1.2以上。对工业类项目在签订投资协议前,应由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江西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1年版)进行用地预审,科学评定项目规模和产能,从严控制项目用地规模。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或用地面积低于15亩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项目进驻小微企业创业园。实行分期供地制度,对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实行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开发,当期用地未达到预定的投资强度等条件的,不得安排下期供地。 

 

(六)实行建设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自2015年9月1日起,严格推行建设项目开竣工申报制度。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时,必须将开、竣工等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申报作为约定事项,列入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条款。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在项目开、竣工时应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动工申报书》和《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并提供相应的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现场照片、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上传监测监管系统。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开、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申报。对不按规定执行申报制度的土地使用权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情况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七)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各地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建立源头预防、日常监测、及时处置的工作机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类闲置用地。因政府行为造成的土地闲置,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改变用途或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等价置换、协议有偿收回、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过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土地的,要坚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八)切实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各地要把节约集约用地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出成效。严格落实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要把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评体系,把单位GDP建设用地下降目标完成情况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等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三、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九)严格建设占用耕地审批。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规定,引导建设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避开质量等级较高的耕地。强化建设用地预审,严格项目选址把关。预审时需提出补充耕地的安排,并作为通过预审的必备条件。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时,对建设项目占补平衡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坚决纠正占优补劣问题,补充耕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查。要正确处理好简政放权、改革审批与保护耕地、严格监管的关系,提高土地审批效率,搞好供地服务。

 

(十)严格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各地要加大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力度,发改、财政、审计、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合作,推进我市占补平衡工作,确保全市每年度末结余占补平衡指标1万亩以上。支持我市深化区域合作加快发展战略,严禁社会资金投资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项目,严禁指标流转出我市。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管理,做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充水田。建立耕地占补平衡评估体系,完善补充耕地后期培肥制度,逐步实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制度,提高补充耕地和耕地整治质量。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建立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耕地后备资源优先用于耕地开垦。加强对新增耕地的后期管理,确保不闲置、不撂荒。

 

(十一)严格划定和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坚持耕地质量等级由高到低、由近到远、优质耕地农用为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坚决落实省下达我市415.1万亩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切实做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网上公布、接受监督。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严格管理、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符合法定条件和供地政策,确需占用和改变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并优先将同等面积的优质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形成的优质耕地,应及时划入基本农田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宣传和监督力度,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十二)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各地要高度重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督促国土、财政、农业、水利、农开办、烟草等部门加强协调,共同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国土网上备案工作,确保完成全市“十二五”期间149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要按照土地整治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和任务安排,统筹各种涉农资金,集中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项目资金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及建后管护,保证建设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探索建立“以补代投、以补促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依据土地整治规划自行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十三)探索建立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各地应积极探索经济激励的有效办法,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对承担耕地或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补贴,主要用于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后续管护等方面。市级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一定比例,按年度对出台耕地或基本农田保护经济激励制度并实施较好的县(区)给予奖励。

 

四、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十四)加强征地管理。严格依法依规征地,征收农存集体土地必须严格履行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切实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各地要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村组和农户。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结果必须与被征地村组、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要认真做好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简称“两公告一登记)。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各类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擅自降低补偿标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因地制宜地采取货币、留地、就业、社会养老保险等多种安置途径,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监管,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征地。

 

(十五)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民建房用地审批要优先安排现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地、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尽量不占、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确需使用农用地的,各地要根据省下达的新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每年用不少于省下达计划指标的8%专项用于新农村建设,分批向市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再由县(区)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坚决执行“一户一宅”的规定,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推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购买农村住房。乡(镇)、村庄建设规划要与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关于土地管理,您或许还想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什么是土地管理?

为你普及:我国土地管理机构是如何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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