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天府新区资阳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5〕12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土地出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
(一)各地要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在2016年底前实现城市(县城)建设用地全覆盖。城市规划区内拟出让土地应当位于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城乡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
(二)拟出让土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相关土地使用权证、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三)出让土地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整体规划建设、不能明确各用途范围的,必须明确各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开发深度、是否计容及计容比例等控制性指标。
(四)国土资源部门须组织完成拟出让宗地的地籍调查和地价评估。需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的,应采用公开方式随机抽取。
出让地价评估单位应当客观、独立、公正地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要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未经电子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不得采用。
二、严格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和审批
(五)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据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与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土地供应计划。供地计划应当与本地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相配套,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征地拆迁计划相衔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国有土地供应计划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宗地出让前,须书面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六)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的用地必须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规划部门核实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确需整合毗邻零星的土地,经政府土地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同意后可由相邻土地使用者整合使用,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保土地收益不流失。
(七)商业、娱乐、旅游、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不得违法违规设定准入许可、竞买人资质限定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各级各部门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合同或协议不得与土地出让的相关内容挂钩,严禁以事先的会议纪要、签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等为依据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倒置土地出让决策程序。
(八)土地出让方案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土地交付时限、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出让起始(叫)价、竞买保证金、底价确定原则以及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和期限等内容。
(九)国土资源部门就土地出让方案书面征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等部门意见,入园项目、招商引资项目还应分别征求园区管委会、投促部门的意见,并将部门反馈意见随同出让方案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集体会审。集体会审应以政府常务会议、土地管理委员会或专门组建集体决策机构等方式进行。集体会审时,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土地出让方案通过后,由政府下达批复文件。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部门扩权强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资府发〔2008〕53号)要求,雁江区政府管理范围内(规划区内城东片区以及规划区外)的土地出让方案经雁江区政府集体会审,按程序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