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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西省鹰潭市市区土地储备办法

2016年03月15日 15:28来源:鹰潭市人民政府网点击量:0

【2015】江西省鹰潭市市区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和城市土地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为本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具体实施工作。

月湖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新增储备土地的征地拆迁及净地交付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建设、房管、审计、公安、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土地储备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第二章 计划和管理

第六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会同发改、财政、规划等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土地储备规模、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年度储备土地融资计划、土地储备预算、年度储备土地供应预测收入。

第八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编制土地收储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土地收储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四至范围、面积、现状;

(二)土地权属及来源情况;

(三)储备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地块的规划条件;

(四)征地补偿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收购补偿费、前期开发整理费、融资利息、土地储备管理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提前搬迁奖励、安置过渡费等土地储备成本预算;

(五)安置方案;

(六)储备地块的筹资方案;

(七)土地供应预测收入;

(八)收储工作推进措施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条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国有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条收购国有土地,依据土地收储项目实施方案,按下列程序办理收储手续:

(一)对拟收购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附着物情况进行实地调查;

(二)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共同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的建(构)筑物进行评估;

(三)拟定土地收购补偿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并支付补偿费用;

(四)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土地的,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市人民政府优先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并支付补偿价款,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对拒绝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擅自转让的,不予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三条土地收购补偿方式主要为货币补偿、土地置换、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收购货币补偿价格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拟收购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地的,按原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偿;被收购土地原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地的,按原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改制未办理出让手续但改制时约定出让金由原企业承担的,按出让土地补偿。

(二)拟收购国有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办公楼等地上建筑物按照重置价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第十五条选择土地置换方式,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同用途、等价置换原则进行置换。拟收购土地和安置土地按评估价结算差价。

第十六条被收购单位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具体参照《鹰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鹰府发〔2013〕35号)执行。

第四章 开发利用与供应

第十七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前期开发整理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前期开发整理费用计入土地储备成本。

 第十八条为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可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管理保护。

(一)设置围墙、栅栏和标识;

 (二)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制止非法占用、违法建设等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三)对地上建(构)筑物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

(四)委托看护储备土地;

(五)其他与储备土地利用保护相关的工作。

第十九条储备土地在供应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法以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第二十条储备土地在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未纳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供应。

第二十一条储备土地必须办理出入库登记,并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鹰府办发〔2014〕6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支运行应坚持“收入上缴国库,支出财政监管,收益分宗核算,成本及时拨付,实行预决算管理”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的储备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土地收储周转金;

(二)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比例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筹措的资金;

(四)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其他部门借入的资金;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开发的其他资金;

(六)储备土地临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土地收益;

(七)上述资金在土地储备机构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市场状况和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情况和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土地储备资金年度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土地储备中心利用储备土地融资的,需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对土地储备贷款工作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储备土地的征收、收购、收回以及前期开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和拆借。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缴库后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主要用于土地储备。

第二十七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收储土地发生的所有费用应当按照宗地核算,列出宗地成本,并向财政部门及时报送宗地成本预决算。财政部门按年度预算拨付宗地成本给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土地储备资金的投入提供切实的保障。

第二十八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所需工作经费按《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棚户区(旧城)改造土地收储及房屋征收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鹰府办发〔2013〕38号)规定标准提取,计入宗地成本,由市财政部门核算及时拨付。工作经费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混用。

第二十九条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零星收入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的财务状况等定期核查、审计,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截留或者挪用土地储备资金的,由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工作人员在土地储备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县(市、区)土地储备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鹰潭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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