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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东市土地储备办法

2016年03月15日 15:45来源:海东市政府网点击量:0

【2014】海东市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备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市辖县(区)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储备和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各县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土地储备和出让前期准备工作。

市、县发改、财政、审计、规划建设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要求,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级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及人民银行相关机构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汇总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 土地储备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拆建分离、净地出让的原则。

土地储备工作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县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市场供需情况,会同发改、财政、规划建设、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县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 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储备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条 下列土地可纳入土地储备的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1、无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不明的国有土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或无力继续开发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国有土地;

3、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发建设的国有土地;

4、依法收回的停产、半停产企业闲置、荒芜、低效利用的国有土地;

5、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

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国有土地;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国有土地;

3、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土地。

1、企业因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划拨国有土地;

2、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市、县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国有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政府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转用、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1、因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2、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拟用于经营性和房地产开发的国有土地;

3、土地违法案件经查处、依法没收的国有土地。

第十一条 对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土地使用权人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市、县土地登记机关依据《土地登记办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清点、核算补偿费用给予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市、县土地登记机关依据《土地登记办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对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确定收购补偿费用,由市、县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在给付补偿费用后由市、县土地登记机关依据《土地登记办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市、县土地储备机构给付价款后,由市、县土地登记机关依据《土地登记办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 新征收土地补偿、拆迁、安置的具体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手续的土地,由市、县土地登记机关依据《土地登记办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四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与利用

第十六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可对已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十八条 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十九条 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十条 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市、县土地储备机构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第二十三条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纳入储备后两年内必须供应。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等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财政资金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申请贷款时应持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及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

第二十六条 市、县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市、县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贷款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第二十八条 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同时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9日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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