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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年03月16日 10:08来源:天水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天水市土地管理,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天水市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划拨用地目录》和《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市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一)充分发挥规划引导作用

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强化规划对城市批次项目用地选址的控制及引领作用,坚决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类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调整。涉及修改调整的,必须按程序严格依法依规修改调整。

(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依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做好用地预审,切实发挥用地预审的前置把关作用。市、县区政府或有批准权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用地预审。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对拟建项目选址、用地规模、占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标准、土地复垦方案和压覆矿产资源等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国家土地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落实。

(三)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充分利用存量土地,调整和优化用地结构。建设项目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依法定程序上报审批。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开垦费应由市、县区政府负责缴纳。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土地批后征收工作,对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严格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2〕151号)的标准补偿,按照已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及时足额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生计有保障。各县区要在征收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征地工作。

土地征收完成前需支付的土地报批各项费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必须由市、县区财政或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支付,不得收取土地使用权人(法人)的任何费用,并逐宗核算土地征收成本。各类开发区不得巧立名目,收取企业的各种涉及土地方面的规费。坚决杜绝提前预收企业土地征收费用和土地出让后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的违法行为。对违反法律规定,继续违规操作的县区,市政府将停止该县区的土地征收及供应工作,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建立完善土地储备机制

(一)规范土地储备范围

为强化市、县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调控能力,切实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整治、统一供应、统一管理”,市、县区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要切实发挥工作职责,加大土地收购储备力度。对依法收回、收购的国有土地和省政府批准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报市、县政府批准,在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由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纳入储备管理。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要对储备土地投入资金进行综合整治,达到能够开发建设利用的条件。

(二)规范储备土地使用

市、县政府供应的土地,必须均为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完成了前期开发整治储备的土地,以防止“生地”、“毛地”供应,影响土地按期开发。对储备土地临时使用的,应报同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同意,期限不得超过2年,且不能转包。储备土地供应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储备土地的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规范储备土地融资管理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可以办理抵押贷款。贷款用途应符合规定的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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