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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山市农业巨灾救助办法

2016年03月16日 14:52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点击量:0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业巨灾救助工作,帮助遭受巨灾损失的生产经营者尽快恢复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巨灾,是指因台风、暴雨、洪水、冻害、地震等自然因素造成我市农业生产遭受巨大损失的灾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救助,是指用生产补助或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救助,以帮助遭受巨灾损失的生产经营主体尽快恢复农业生产经营能力。

第四条  中山市农业巨灾救助工作实行市、镇区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基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农业巨灾救助工作。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六条 市、镇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农业巨灾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当发生农业巨灾时,要及时安排应急救助财政资金。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业巨灾救助。

第七条 鼓励有关金融机构开设中山市农业巨灾救助贴息贷款业务,建立农业巨灾救助贷款快速通道。

第八条 市农业、海洋渔业、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救助资金申请使用的管理,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政府成立中山市农业巨灾救助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统筹救助工作,确定发布每年列入救助范围的种养品种目录和生产成本,决定农业巨灾救助的启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农业局、海洋渔业局、财政局、金融局、气象局相关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农业巨灾救助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市农业巨灾救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市农业局负责提供列入救助范围的种养品种上一年度生产成本的计算依据;负责审核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救助申请;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农业巨灾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实施跟踪检查。

市海洋渔业局负责提供列入救助范围的水产养殖品种上一年度生产成本的计算依据;负责审核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救助申请;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农业巨灾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实施跟踪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农业巨灾救助资金的拨付,对救助资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市金融局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发放农业巨灾救助贴息贷款。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本市气象灾害的相关资料,为准确界定农业巨灾提供气象科学标准与依据。

第十一条 台风、暴雨、洪水、冻害、地震等自然灾害达到一定程度,且全市当次灾害造成的农业直接经济损失总额大于上年度农业总产值的1%的,领导小组可确定为农业自然灾害巨灾并决定启动农业巨灾救助机制。

第十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我市户籍农民或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农业巨灾救助:

(一)在本市区域内合法从事种植业生产、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等农业生产经营;

(二)单户连片种植粮食7亩以上、蔬菜5亩以上、水果5亩以上,池塘养殖15亩以上;

(三)本茬生产成本投入已达种养品种全期生产成本的50%以上、失收率达50%以上。生产成本以市农业巨灾救助管理领导小组公布的上年度同种类种、养品种生产成本为计算依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开展种植业生产、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等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核准或许可的;

(二)使用土地、水源及设施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有违规使用农药、兽药、鱼药等生产投入品造成生产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

(四)生产经营主体2年内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第十四条  各镇区农业部门具体负责恢复农业生产成本的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成本百分率、失收率,并计算恢复生产成本。恢复生产成本=成本百分率×失收率×上年成本。其中,“成本百分率”指生产者当茬生产物到巨灾发生时的直接生产成本占本茬生产物全程生产成本的比例;“失收率”指当茬生产物损失量占当茬生产物应收总量的比例;“上年成本”以领导小组确定发布的数据为准。

鼓励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农业巨灾损失的评估。

第十五条 农业巨灾损失救助可选择生产补助或贷款贴息补助。

(一)生产补助额度按救助对象恢复生产成本的60%,且单个救助对象的救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二)贷款贴息补助方式为救助对象通过农业巨灾救助贷款快速通道向金融机构申请农业巨灾救助贴息贷款,按贴息贷款额度予以贷款贴息补助;贴息贷款必须用于恢复生产。

救助对象只能选择生产补助或贴息贷款补助的其中一种方式申请救助。若救助资金不足时,则按比例发放救助资金或贴息贷款。

第十六条 农业巨灾救助机制启动后3天内,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向所在镇区农业部门申请救助。

第十七条 镇区农业部门在接到救助申请的10天内完成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核及农业巨灾损失的评估,并填写本镇区农业巨灾损失汇总表,在本镇区政务公开栏和有救助对象的村、居的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在5天内制作本镇区农业巨灾损失统计表报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在5天内审核完毕,制成农业巨灾损失报告报中山市农业巨灾救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中山市农业巨灾救助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齐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农业巨灾损失报告后5天内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确定本次农业巨灾损失的救助方案。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瞒报农业巨灾损失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截留、挪用、私分农业巨灾救助资金的;

(三)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业巨灾救助资金或贴息贷款的,由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农业巨灾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或省对农业巨灾救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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