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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龙江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6年03月16日 15:16来源: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黑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黑国土资发〔2013〕1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牡丹江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各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补充耕地建设项目、省级重点项目等。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组织对项目新增耕地审核及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制度落实情况、工程后期管护措施情况等进行初验;组织项目后期管护及土地合理、高效利用。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的验收、以及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数据审核工作,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出具工程监理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六条  项目验收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实施后新增耕地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情况、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项目后期管护落实情况、档案资料等。

第七条  申请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开展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项目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工程建设任务已按照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

(二)完成工程结算审计;

(三)归档资料符合有关规定;

(四)已完成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项目);

(五)日常监管遗留问题已处理;

(六)固定标识已设立;

(七)其他要求。

第八条  项目竣工3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单位应在单项工程验收、阶段验收,以及上级有关监管机构在历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的可申请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初验工作。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自查报告及附表;

(三)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四)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五)项目竣工图;

(六)有新增耕地的项目,标注新增耕地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等相关需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  初验合格的项目,县(市)、区政府应于初验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申请终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农业、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项目竣工终验,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条  申请竣工终验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竣工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工程管护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实施管理、施工、监理、竣工自查及初验审查等相关资料。

(三)项目依据性资料。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批准文件;项目规划设计、预算书和批准文件;项目投资计划、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核准文件;项目变更材料及相关批准文件。

(四)项目实施管理资料。主要包括:项目招投标有关资料;工程施工资料;工程监理、质量检验有关资料;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土地权属调整资料;项目资金管理资料。

(五)项目成果资料。

1.相关表格。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表;

2.相关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施工管理总结报告、项目设计工作总结报告、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3.相关图纸。主要包括:项目竣工图、土地整治后土地利用现状图;

4.相关资料。主要包括:相关影像资料、项目后期管护材料。

第十一条  竣工终验主要内容。

严格按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实施验收。

(一)工程建设任务验收。以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设计为依据,核查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和工程建设质量情况,全面核对主要工程规模、工程量等指标,查验施工管理、工程质量监理检验等有关资料。

(二)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验收。依据有关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规定,结合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等资料,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土地整治后耕地验收。依据《土地整治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和整治前、后土地利用现状图,实地复核新增耕地面积和质量情况。

(四)项目投资预期效益验收。根据《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报告》,采取现场踏查、走访与室内核算、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评价效益分析的合理性。

(五)土地权属调整验收。根据《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及实施过程中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在室内查验《土地权属调整协议书》和《土地权属调整前、后界线图》等有关材料的基础上,采取实地核查、走访与座谈等方法,对土地权属情况进行审查。

(六)项目后期管护验收。根据《土地整治项目竣工报告》、项目后期管护方案、单体工程移交资料等有关材料,审查项目后期管护制度和明确公共设施管护主体,新增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及项目区固定标识设立等情况。

(七)档案资料管理验收。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对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检查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性、内容完整性、分类合理性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终验方法程序。

采取验收组评定,内业审核,现场核实进行验收。验收组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农业、水利、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后需整改完善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按照竣工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整改结束后,需报请竣工验收组织单位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在终验工作结束后,竣工终验工作组向验收组织单位呈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由验收组织单位及时下发项目竣工验收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接到竣工终验批准文件后,应及时向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项目档案,做好项目工程移交等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工作组在项目验收工作中如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安全隐患以及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问题,应中止验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应组织后期管护主体对各项工程设施进行日常性检查维护,确保工程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终验合格后,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逐级上报备案,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登记造册,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做好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验收的,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限期《申请验收通知》,违约的,对当地政府进行约谈,同时停止该县(市)、区用地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实施意见和廉政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在验收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无论初验和终验,验收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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