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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山市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2016年03月17日 13:21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5〕47号)精神,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查清我国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科学制定“三农”政策,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是我市境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内容为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调查范围广、任务重,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农业普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鞍山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级政府(含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高度重视本次农业普查工作,切实加强对农业普查的组织领导,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及时解决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普查准备、普查布置及培训、普查实施、数据处理与开发成果发布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 

(二)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能和任务分工,负责本系统与普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其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普查设备购置保障;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保障;宣传部门负责普查宣传工作。 

(三)落实普查人员。各级普查机构要组建高素质的普查工作队伍。要充分发挥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稳定普查工作队伍,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和物质设备保障 

根据农业普查的任务量、工作进度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普查所需经费。各地区要认真做好本级农业普查经费预算编制和设备购置申请立项工作,把普查经费和设备购置费用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和当年投资计划,确保落实到位,按时拨付。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政府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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