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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

2016年03月17日 13:28来源:宜宾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国、全省经济工作和城镇化工作会议,全国、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宜宾在次级突破战略布局中率先崛起、先于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促进宜宾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全市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国务院对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全市正处于城镇化、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保护耕地压力巨大,保障发展形势严峻,建设用地供需矛盾非常突出。因此,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加强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要求,是我市紧扣“两大目标”、构建“三个中心”、打造“六大基地”、实施“五大战略”的必然选择,对转变全市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思想 

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全国、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市委四届七次全会精神,切实做到“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实现节约集约,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强化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措施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总体管控。 

1.强化规划管控、用途管制。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城市规划按照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发展规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结合项目建设用地标准设定地块面积。城市控规在设定地块容积率指标时应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为指导,充分考虑用地性质、区域位置、用地条件、地块形状及规模等因素,在满足规范条件下合理确定容积率,尽量提高土地开发利用率。积极探索实施“三规合一”或多规融合,建立可供各个规划共同遵循的战略目标、管控方向和标准规范。 

2.提高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效率。各县(区)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储备土地的开发整理力度,加快土地征收工作和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建设进度,使“生地”变“熟地”,确保建设用地前期开发及建设项目落地需要;要加快城市建设速度,提高城市储备土地的使用效益。 

各县(区)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快推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需实施搬迁企业的“退二进三”工作。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途对搬迁企业原有土地依法处置,进行“二次开发”。要进一步清理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有针对性地研究措施,盘活存量,促进节约集约。 

(二)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 

市直相关部门要统一联动,建立健全用地准入、共同监管责任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研究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新兴产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各县(区)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国土资源部《土地使用标准汇编》《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等规定,建立开发区、产业(工业)园区新入项目的准入评估制度,在准入评估许可的基础上,方可依法供地。完善财政、税收与土地利用联动政策设计,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要共同推进建立有利于促进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和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 

(三)加强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加大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设置要符合城市规划,应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做好开发利用工作。地下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 

1.结建式地下空间项目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按照规划用途依法供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建筑方案审批过程中合理确定地下空间开发规模,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用地单位应补缴出让价款标准,完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2.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用地建成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式地下空间,应按分层利用、区别用途的原则依法供地。 

对单建式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属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等经营性用途的,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地下一层参照所在区域同类用途的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楼面地价的30%确定出让起始价格,地下二层及多层减半计算。用于国防、人民防空、城市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地下空间,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中规划有少量经营性用途(经营性用途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地下建筑总面积的40%)的,待工程建设完毕后,其经营性用途部分经评估按前述比例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完善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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