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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

2016年03月18日 09:36来源:内江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为建立国土资源执法长效机制,落实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共同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内江市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责任划分 

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全市土地执法监管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具体组织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市政公用企业承担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相应工作责任,其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为具体责任人。 

二、县(区)政府工作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下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积极构建多渠道、多关口防范和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群防群治网络,有效制止各类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和土地例行督察工作,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控制在15%以内。 

(二)组织领导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对相关部门因受到阻力难以查处的案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依法查处。其中属城镇规划区的违法用地行为,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在接到相关部门报告后,各县(区)政府应在15个工作日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组织限期拆除,属于耕地的,应当组织复耕。 

(三)定期听取相关部门报告,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耕地保护形势及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责任落实及责任追究情况。 

(四)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防、制止辖区内的土地违法行为。 

三、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公共服务企业工作职责 

(一)国土资源部门责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查处违法用地的主要执法责任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违规用地。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责任人,及时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土地违法项目,通知发改、公安、地税、规划和建设、工商、环保、房管、城管、水务、银监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依法处理到位。对城市规划区、乡(镇)规划区的违法占地建构筑物,告知同级规划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职权处理。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查处重大典型案件,应当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报告。 

(二)规划和建设部门责任:负责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的查处工作。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相关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单位不得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中,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三)监察部门责任: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对重大典型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作进—步调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对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报请纪委处理。 

(四)公安部门责任:协助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矿产案件时的调查取证工作;对阻扰、围攻、殴打等阻碍土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土地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五)发改部门责任: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相关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并及时通知电力企业不予供电。 

(六)工商部门责任: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相关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检查。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不予办理工商登记。 

(七)国资部门职责:配合国土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及时通知燃气公司不予通气。接收国土资源部门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收归国有,并出具接收相关手续。 

(八)房管部门责任: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用地进行查处时,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九)财政部门责任:按照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足额征收罚没款并及时缴入地方国库,依法查处擅自减免罚没款或先缴后返等违法行为。 

(十)农业、林业部门责任: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违法用地损毁耕地的鉴定工作,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做好对违法用地复耕、复绿的督促和验收工作。 

(十一)地税部门责任: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相关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土地税费征缴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征收相关税费。 

(十二)水务部门责任: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相关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水土保持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水保手续,并及时通知供排水公司不予供水。 

(十三)环保部门责任: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相关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环评审批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十四)城管部门责任: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乱倾倒建筑垃圾进行查处。 

(十五)供电、供水、供气部门责任:供电、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企业不得为违法用地及建设项目供电、供水、供气。 

(十六)银监部门责任: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相关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金融信贷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通知各金融机构不予发放贷款。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现辖区内的土地违法行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并及时上报县(区)国土资源部门。 

(二)消除隐患,防止土地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三)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规划和建设部门查处辖区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四)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动态巡查,建立土地监察群防群治信息网络。 

五、加强信息通报 

政府各部门和金融机构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应当互相通报相关情况,实行信息共享。 

(一)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向发改、公安、监察、财政、地税、规划和建设、工商、环保、房管、城管、水务、银监等部门通报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 

(二)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土地违法责任人行政纪律责任追究情况。 

(三)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案件办理情况。 

(四)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罚没款收缴入库情况和没收违法占地建构筑物处置收入入库情况。 

(五)国资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土部门通报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置情况。 

(六)地税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土地税收征收情况。 

(七)发改、规划和建设、工商、环保、房管、城管、水务、银监等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监察、财政、地税、国土资源部门通报相关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规划许可、建设施工许可、工商登记、环境保护、房屋登记、银行信贷等情况。 

六、强化配合联动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下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公安、监察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保证协调机制运行顺畅。各相关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共同维护土地管理的良好秩序。对上级部署的土地执法专项行动,要按照全市的统—部署,抽调专门力量,协助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工作,确保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到位,落实到位。 

七、落实责任追究 

(一)未履行本意见确定的工作职责,情节轻微的,由县(区)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报请本级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人事任免机关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二)未履行本意见确定的工作职责,情节较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人事任免机关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履行本意见确定的工作职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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