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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关于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4号)(一)

2016年03月18日 18:07来源: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省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4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全市粮食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

(一)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 

(二)明确政府的粮食安全责任。各县(市)、区政府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维护本地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主要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国家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落实市,县(市)、区粮食储备,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结构合理、储存安全;积极推进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提高粮食流通能力;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落实国家粮食调控政策,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二、巩固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一)严格执行耕地保护。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切实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管理,严格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新区建设及新增各类开发区和建设用地规模。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先补后占、以补定占”。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实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局配合)。

(二)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继续抓好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大力推进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等项目建设,按期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综合考虑区域自然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粮食生产基础,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布局。用好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保证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在资金投入和项目安排上要向粮食生产核心区、产粮大县以及其他粮食增产潜力较大的县倾斜。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认真实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高效节水灌溉、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重点项目,20152017年,全市新增节水灌溉面积113万亩,不断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到2020年,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基本农田185万亩,亩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50公斤以上。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要成立田间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确保项目协调稳步推进(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

(三)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深入推进粮食丰产科技示范工程,集成一批粮食稳产增产技术体系。大力实施生产育种创新专项,培育一批“高产、优质、多抗”粮食品种。加大财政投入,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农业科技领域,努力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和我市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院校、农业技术推广优势资源整合。继续实施现代农业科技奖励性后补助专项,鼓励和支持研发、应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加快审定一批生产急需的高产、优质、节水、专用、适应机械化的优良粮食品种。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队伍建设,保障编制和专业对口以及人员经费运转,同时加大扶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力度。建立基层农技推广责任制和专家定点联系县,完善以服务实效和农民满意度为主的绩效考评机制,调动基层农技人员工作积极性。大力开展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切实抓好粮食高产创建100个万亩示范片建设,增强示范带动能力。大力实施“现代农业机械化水平提升行动”,集成示范机械化灌溉、机械化植保、化肥深施、中耕管理、秸秆处理、深松耕整地、精量播种、高效收获、作物烘干等生产全过程的机械化技术,力争到2020年实现粮食作物主产区全覆盖(市农业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

(四)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其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规模化粮食生产的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复垦为耕地。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种植面积超过1000亩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在流转过程中,要避免“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资金要向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符合农机购置补贴申报条件的,优先安排农机购置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结合自身财力,优先支持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加大对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技术指导和培训力度,并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技术推广、病虫害统防统治、全程社会化服务等项目上给予倾斜支持。抓好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试点,重点支持为农户提供代耕代收、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服务(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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