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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2016年03月21日 11:22来源:太原市政府网点击量:0

【2013】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导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合理、有偿流转,提高土地规模经营效益,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建立健全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制度,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完善分配权,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形成有利于都市现代农业加速发展的土地资源配置机制,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坚持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流转和收益权利。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二)依法、自愿、有偿、合理、有序。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充分尊重农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主体地位,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收益归转出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不得强近或干涉农民土流转。

(三)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引导发展高效农业、生态农业和休闲农业,增加农业的投入产出率。

(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业产业布局、农业优势主导产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劳动保障情况,采取农民容易接受的方式和针对性强的措施,先易后难、试点先行、规范运作、典型示范,对已具备条件的村进行引导,让农民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获取实惠,自觉自愿有序参与土地流转。

三、工作目标

促进农村土地向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集中,传统农业向都市现代农业转变、分散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实现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品牌化销售。

四、流转方式 

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户依法以转包、互换、入股、出租、转让、委托流转等形式进行土地流转。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在二、三产业发达或土地较少的村,鼓励农户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行规模经营。

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用合作社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储备库。农户存入的土地可由合作社直接经营,也可由合作社与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经营,或采取“确权不确地”方式流转。探索土地资源资本化运行模式,实现土地资源效益的最大化;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互换并地”,探索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的有效途径;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鼓励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投资,连片开发农户流转的土地,发展设施农业等优势主导产业。

五、流转制度

(一)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和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及交易大厅,配备必要的电子设备,建立土地流转的供求信息平台,开展价格评估、政策咨询、合同签订、档案管理、纠纷调处、法律政策宣传等服务,打造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

(二)合理规划产业布局。组织乡镇(街办)积极创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宏观指导和管理服务,围绕培育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搞好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流转规划,以规划引导流转,以流转优化布局,使土地流转有目标、分阶段、按规划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承包的发包方要充分发挥协调服务作用,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土地流转工作。

(三)建立土地流转纠纷的调处机制。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建设,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县级建立仲裁庭、乡级建立调解室。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调解制度;基本健全乡村调解、县(市、区)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法定机构受理、有专业人员审理、有固定地点办理。

(四)加强土地承包管理。认真落实二轮土地承包遗留问题,及时整理和永久管理好土地承包管理档案,确保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地块位置、面积、基本农田标准“五到户”,承包面积、合同、经营权证、经营权证登记薄“四相符”。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弃耕抛荒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不得享受政府有关支农补贴和项目扶持政策。弃耕抛荒的耕地,发包方可依法组织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代为耕种,耕作收益归代耕者。

(五)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合理、有序”原则。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土地的,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盖章。以转让方式进行流转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以转包、出租方式获得土地进行再流转的,必须经原发包方同意;村集体机动地经营权流转的,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表决通过。

(六)规范土地流转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备案、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乡镇(街办)要由专人负责土地流转情况登记,做好流转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承包方以转包、出租、互换或其它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及时报乡镇(街办)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县两级要依法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土地流转市场建设以及流转服务及仲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支持保障。

(二)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信贷资金,满足规模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资金需要。对于实力强、信用好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足够的信贷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实行利率优惠。各农信社要积极创新担保方式,开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贷款,积极探索农业订单、农产品收益权、企业存货、农业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等不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担保公司要积极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业务。

(三)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对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各类支农资金和项目给予优先扶持。规模经营主体优先享受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安排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优势农产品基础、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测土配方施肥、农业科技入户等各级基建类和财政专项补助项目。充分利用规模经营主体组织的资源优势,更好地发挥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实行用地优惠政策。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临时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的前提下,视作农业生产用地,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经县(市、区)流转服务中心审核同意,由乡镇(街办)国土所办理调用地选址,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五)建立土地用途监管制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街办)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地资发[2012]5号),将农业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严格把握设施用地范围。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六)加强土地用途责任追究。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农业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并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责令恢复土地原状。

(七)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户和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其纳入“三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有序推进。市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农业、财政、国土、发改委等涉农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指导、协调、培训和项目扶持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顺利推进。

(八)健全农经队伍。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推广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4号)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所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行政职能列入政府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研究解决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机构、人员、经费等问题,确保全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正常运转,加快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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