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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2016年03月21日 13:57来源:保定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冀政办〔2014〕6号)精神,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任务目标

各地要把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基层政府公益服务项目,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规范土地流转的程序和管理机制,提供土地流转全程服务,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流转依法有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和鼓励农民家庭承包地向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鼓励和引导工商等社会资本建设和经营现代农业园区;力争2015年我市土地流转率提高6个百分点,到2016年初步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二、落实工作措施

(一)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要按照《中共保定市委办公厅、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保办发〔2014〕25号)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工作经费,科学制定方案,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保今年完成40%耕地确权登记任务。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2015年,县、乡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村级设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信息员。县、乡两级政府要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监管、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建议等工作职能的责任单位,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县级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设置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职能,明确责任,减少工作职能交叉。乡级应适当整合农经管理资源,组建或设置与工作职能相对一致的农村经济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单独设置有困难的、应当明确承担机构,确定工作人员,加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的牌子,管理服务人员名单和工作职责要向社会公布。市、县两级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培训,指导其尽快开展工作。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成后,要开展土地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资质审查、价格评估、合同签订及鉴证、利益关系协调、纠纷调处、法规培训、新型农业经济体建设指导等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支持现有及新建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供销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经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开展和参与土地流转服务。

(三)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制。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规程,确保流转规范有序。并将建立的相关机制、制度、规程、制式合同要上墙公示。重点抓好以下制度的落实:

1.实施土地流转合同制。土地流转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对达成土地流转意向或协议的,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供市统一制发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双方平等自主协商,依法建立合理的流转关系和利益关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持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各备案一份。

2.建立流转合同鉴证制度。乡镇政府要建立流转合同鉴证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流转合同鉴证由当事人申请,鉴证自愿。在开展鉴证工作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政策约定的,要及时提供咨询,帮助纠正。

3.实行委托流转协议制。尊重农民土地流转的主体地位,村级组织作为中介或协调组织流转的,由农户自愿委托村级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流转的,必须由转出土地农户出具书面委托协议。未经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4.建立流转备案登记制度。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登记册,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衔接,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对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备案,并及时引导其向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土地流转受让方再进行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和原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办理流转备案手续。

5.完善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按照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总体要求,各地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调解仲裁机构和队伍,县级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乡镇、村建立调解组织,完善调解仲裁程序、方法和制度,确保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法制、司法、信访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多部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的机制,采取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司法、信访等多渠道调处土地承包纠纷的办法,畅通流转双方诉求渠道,提高调处纠纷的能力。

(四)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力度。

1.强化财政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资金,市、县两级将对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逐步扩大财政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范围;对2015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给予一次性补贴,重点向注册的家庭农场倾斜,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经营规模。

2.强化政策项目扶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整合支农资金和农业建设项目,在新增农业补贴、生产粮食直接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业设施建设补助、农业开发、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节水灌溉、交通设施建设、新能源设施建设、标准化养殖、粮食高产创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技术推广、政策性保险等项目,向家庭农场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倾斜。补贴资金和项目资金及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可直接拨付、移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强化金融保险支持。鼓励金融和保险机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计专门金融、保险产品,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其合理信贷需求和保险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县、乡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要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健全经营主体档案,积极探索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具体办法,为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支持。

4.强化技术服务支撑。各级农业、林业、水利、气象、供销等部门要整合技术人员力量,建立适合当前新形势下的农业技术指导机制,全力服务新型农业经营实体。建立农业技术员联系制度,为每一个种植养殖大户和家庭农场配备1-2名农业技术联络员,优先为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实体开展技术服务。市级成立农业技术服务专家组,解决新型农业经营实体设立、运营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县级成立农业技术服务队,定期、不定期巡回为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开展技术服务;乡镇农业技术推广区域站的技术人员,分片、全程对负责区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技术服务,保障新型农业经营实体良性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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