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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意见

2016年03月22日 10:49来源:南充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14〕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南充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除国家划拨目录和相关政策规定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用地外,其它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按城市规划无法独立开发的零星用地需整合使用、且只有一个意向者的地块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的用地,必须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必须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规定程序出让。

(二)严格执行土地出让计划制度

土地年度出让计划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发改、经信、财政、环保、住建、房管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市场供应和土地储备情况进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年度出让计划原则上不得突破,确需调整计划的,需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市直管区范围内的土地年度出让计划由三区人民政府及南充经济开发区提出,纳入市级土地年度出让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统筹编制。

(三)严格坚持规划先行

1.各地要加快实现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城乡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和比例。

2.对纳入土地年度出让计划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前,由城乡规划部门明确用地范围、用途、容积率(或地上建筑总规模)、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凡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的,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对城市功能有重大影响或建筑景观有特殊要求的重要地块,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由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方案设计,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带设计方案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四)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

1.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净地”是指拟出让地块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使用证、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道路通达拟出让地块,施工用水、用电到达宗地外)的土地。

2.拟出让地块必须纳入土地储备库并取得储备地块电子监管号。

(五)科学拟定土地出让方案

1.土地出让方案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出让时间、土地使用条件、出让起始价、起叫价、底价确定原则等内容。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组织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评估,评估机构应独立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并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

3.土地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书面征求规划、环保等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书面回复意见同土地出让方案一并报送。拟出让宗地所涉项目有其他前置条件要求的,必须先完善前置条件手续。相关部门要在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求意见文件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二、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集体决策制度

(六)严格土地出让方案审批

1.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国土、规划、发改、经信、财政、环保、住建、房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集体会审审批土地出让方案。以会议方式集体决策的,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商业、娱乐、旅游、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不得违法违规设定准入许可、竞买人资质限定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协议或招商协议不得与土地出让的相关内容挂钩,严禁以事先的会议纪要、签订的投资协议或招商协议等为依据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倒置土地出让决策程序。

(七)严格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

1.有底价出让。土地出让底价应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前1个小时内,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组织由国土、规划、财政、住建、房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土地出让底价决策小组(市直管区范围内所涉土地出让,底价决策小组成员还包括相关区人民政府或南充经济开发区分管负责人及国土分局主要负责人),以土地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底价决策小组成员在充分酝酿后,实名书面提交建议出让底价(建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出让方案确定的出让起始价),由底价决策小组召集人汇总并将算术平均价作为集体决策的土地出让底价。该底价现场密封后,由专人送达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现场,由公证人员当众拆封。在宗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完毕前,土地出让底价决策小组参会成员应对土地出让底价决策情况严格保密。

2.拍卖出让可采取无底价方式,其起叫价即为土地出让底价。对市场前景好、竞争强的商住用地可采用无底价方式出让。

3.对底价确定的过程及结果,应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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