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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西省吕梁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6年03月22日 13:55来源:吕梁市人民政府网点击量:0

【2014】山西省吕梁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批复、吕梁市棚户区改造方案中已经确定并纳入国家2013—2017年棚改规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中专项资金是指安排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所有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给予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补助资金,市、县财政安排用于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其他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征用、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土地平整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和新建安置房等。

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要厉行节约,降低工程球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住建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审核、汇总、上报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山西省住建厅将项目纳入国家2013— 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

2 、根据中央、省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助标准及办法,向上级积极争取相关补助等资金。

3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政策,做好贷款项目的初审工作。

(二)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 、按照棚户区改造项目用款人报送的项目总体投资计划和年度项目计划,及时审拨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

2 、负责将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本息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3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吕梁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主要职责

 1 、根据市政府的委托,负责向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申请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与项目用款人、省开行签订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贷款合同;向市财政局报送省开行贷款还本付息资金计划,确保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2 、负责汇总并编报市本级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3 、汇总并编报月度和年度项目资金财务报表。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市住建局汇总报送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等。

(三)负责按期足额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第八条  项目用款人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上报资金使用计划,确保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二)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专项资金。

(三)组织编制项目的工程预算,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现场管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及时编制月度财务报表,项目竣工后,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九条  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市住建局申报项目,县(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向市住建局申报项目。

第十条  项目审核

(一)市住建局根据吕梁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情况,审核市本级、县(市、区)所申报的项目,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二)在市住建局初步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对向省开行申请贷款资金的项目,由市城投公司和县(市、区)有关部门提出贷款总规模,并征求省开行的意见后,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省财政安排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补助资金,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棚户区改造的资金(含开发银行贷款配套本金),根据项目实施年度计划、工程实施进度或省开行贷款资金的相关要求,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三条  通过国家开发银行融资贷款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其中:市本级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统借统还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吕梁市城投公司统一向省开行申请贷款,并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确保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县(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按“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认真履行还款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第五章  贷款合同与还款差额补足协议的签订

第十四条  贷款合同的签订

(一)各建设项目均需完成可研、规划、土地及环评等审批手续。

(二)市本级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城投公司、项目用款人与省开行签订三方贷款合同。县(市、区)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县(市、区)相关部门、项目用款人与省开行签订三方贷款合同。

第十五条  还款差额补足协议的签订市本级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市政府与市城投公司签订《还款差额补足协议》,向市城投公司提供还款差额补足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偿还省开行贷款本息。县(市、区)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县(市、区)政府与相关单位签订《还款差额补足协议》,确保按时足额偿还省开行贷款本息。

第六章  贷款使用

第十六条  市城投公司(或项目用款人)、县(市、区)有关部门申请使用贷款时,项目资本金必须按省开行贷款政策以及贷款合同相关要求,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落实到位。贷款发放前,相应配套的资本金需划转至其在省开行开设的账户,用于使用贷款前资本金到位审核。已投入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支付凭证等资料需经省开行审核认可。

第十七条  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住建、发改等部门配合,审核确定市本级、县级棚户区改造项目年度用款计划后,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工程进度等情况,下达付款通知书,市城投公司或县(市、区)有关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付款通知书,提请省开行直接将资金划转至项目用款单位。

第十八条  吕梁新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贷款使用流程:

(一)项目用款人向市城投公司提出申请。

(二)项目用款人将前期资本金支付及有关材料报吕梁新城建设总指挥部审核并确认。

(三)经吕梁新城建设总指挥部审核、批签的关于前期资本金支付及有关材料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抄送市城投公司。

(四)市城投公司根据市财政局审核意见,将贷款资金划转至新城建设总指挥部,新城总指挥部再将资金分别拨付离石、方山指挥部。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为省开行贷款资金还本付息的第一责任人,应于还款之日前 15 日按照项目所贷款规模、当期应还本息额度将还本付息资金汇入其在省开行开设的账户。

第八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两级棚户区改造项目要严格按照已批复的总体投资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进行,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及工程预算,项目预算一经审定,一律不予追加预算,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消减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不可抗拒等因素确需调整的,经市发改、住建、财政等部门审批后,并上报吕梁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组批准,汇总后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九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县两级棚户区改造工程要实行全过程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质量、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要向社会公布。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竣)工时间等信息,要通过媒体公示等多种方式和渠道,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支出行为,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滞留专项资金,坚决杜绝大额提取现金等违规行为,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对省开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市、县两级行政首长负责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根据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采购、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审计,发现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改变项目建设内容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要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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