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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下)

2016年03月23日 11:09来源:梅州政府网点击量:0

广东省梅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下)

(七)丰顺县土地利用调控

丰顺县定位为梅州市副中心城市,重点发展电子电声业、水利发电、木制品和食品等农林产品加工业。规划期间,以汤坑为县域中心,以丰良镇为副中心,依托主要交通轴线形成“人”字城镇空间发展格局,重点建设以汤坑为中心的城镇密集区。

规划期间,丰顺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9689公顷;至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2376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8315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239公顷以内。

(八)五华县土地利用调控

五华县定位为梅州市机电生产与轻型机械制造业基地。规划期内,积极发展机械电器、汽车配件、制药业等轻污染工业以及以“山、水、泥”资源组合为品牌的生态旅游产品。空间发展策略方面,主要以县城为中心、华城镇和安流镇为副中心,重点发展转水镇、岐岭镇、潭下镇、长布镇等,形成以县城为中心,重点镇为两翼的城镇网络发展格局。

规划期间,五华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4924公顷;至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9042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0146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5838公顷以内。

第八章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结合梅州市自然地理条件、资源环境承载力、土地开发的适宜性、人口分布、现状城市空间结构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将全市土地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四类管制区(建设用地空间布局见附图四)。

一、允许建设区

全市划定允许建设区70800公顷,占土地面积的4.45%,主要分布在梅州市各县(市、区)的中心城区、各镇镇中心区、工矿聚集区等,其中梅江区、梅县、兴宁市、五华县所占比例较大,分布较为集中。

管制规则:

1、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2、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3、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

二、有条件建设区

全市划定有条件建设区8531公顷,占土地面积的0.55%,占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12.05%。主要分布在梅州市中心城区、各县县城以及中心镇建成区周边。

管制规则:

1、针对具体的城市、镇、村等空间实体,在不突破对应允许建设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的布局调整,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提前完成,经定期评估确认拆旧建设用地复垦到位,存量建设用地达到集约用地要求的,经批准,有条件建设区内土地可安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3、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禁止建设区

将七目嶂自然保护区、长潭自然保护区、铁山渡田河自然保护区、阴那山自然保护区等省级自然保护区和泮坑自然保护区、五指石自然保护区等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清凉山水库、合水水库、黄田水库等重要水源保护区以及主要江河的滞洪泄洪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以及其他法定禁止建设用地区划入禁止建设区。全市划定禁止建设区256300公顷,占全市土地面积的16.14%,主要分布在五华县、梅县、兴宁市等地。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建设活动。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建边界不得调整。

四、限制建设区

将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区域划入限制建设区。全市划定限制建设区1251975公顷,占土地面积的78.86%。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是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区内禁止中心城区、下辖县级市的城区、县城和大中型工矿,以及纳入允许建设区的重要镇村建设,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第九章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一、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

按照与城市规划相协调衔接的原则,划定梅州市中心城区的规划控制范围为:梅江区的三角镇、城北镇、江南街道、金山街道和西郊街道,以及梅县程江镇及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梅县(扶大)园区,与中心城区范围一致,涉及土地总面积285.12平方公里。

根据区域发展战略,至201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面积为7364公顷,城乡建设用地面积为6529公顷,城镇工矿用地面积为5003公顷,人口规模50万人,城镇化水平为85%,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16平方米/人以内;至202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7719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760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面积为4937公顷,中心城区常住人口规模70万人,城镇化水平为87%,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81平方米/人以内。

二、中心城区发展战略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建设“生态名城、文化名城、平安名城、绿色现代产业基地”和“宜居城乡、世界客都”为目标,按照“拉开城区、优化布局、新区为主、带动老区”的思路,积极实施“北拓、东进、南连、中优”的策略,扩大梅州区域中心城市在梅江盆地内的发展空间,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区域性中心城市功能。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视老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塑造客家名城新形象,不断增强和完善综合服务功能,加快东进南连开发建设步伐;提高竞争力,提升其在粤东北区域发展中的主导和中心地位作用,逐步把梅州城区构筑成为闽粤赣交汇地区具有较强辐射力和影响力的区域中心。

三、中心城区用地布局

作为梅州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和城镇体系发展的核心区域,区域未来的土地利用主要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商贸和居住建设等民生工程为主,中心城区三角镇、金山街道等地将大力发展电子信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同时在三角镇东升村一带建立客天下旅游产业园,适度发展旅游产业。中心城区现状用地布局、规划用地布局以及建设用地管制情况详见附图七、附图八、附图九。

四、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为优化中心城区空间资源配置,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城镇建设与环境保护的统筹协调,规划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将中心城区土地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管制规则参照市级空间管制区管制规则执行。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情况详见附图九。

(一)允许建设区

中心城区划定允许建设区面积为6760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23.71%,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区的中部。

(二)有条件建设区

中心城区划定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为1054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3.70%,占2020年中心城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15.59%,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区南部的三角镇、中部的西郊街道周边。

(三)禁止建设区

将泮坑自然保护区、人子石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以及梅州大桥至嘉应大桥约2.2公里的河段,自两岸防洪大堤临江两侧坡顶护栏边缘向江心纵深150米的水域、向陆纵深5米的陆域范围划定为禁止建设区,划定禁止建设区面积562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1.97%,主要分布在三角镇、城北镇、江南街道和程江镇。

(四)限制建设区

中心城区划定限制建设区面积为20136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70.62%。

五、中心城区土地用途管制

为加强对土地的科学管理,提高用地效率,根据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规划,将全区土地划分为八个主要用途区,并提出相应的用途管制措施。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中心城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2289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8.03%,其中基本农田面积2019公顷,包括基本农田保护任务1922公顷以及多预留的基本农田97公顷(预留的基本农田占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5.05%),主要分布在城北镇和程江镇。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按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区内多划定的基本农田,可用于规划期间补划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建设项目占用;按一般耕地办理,按基本农田补偿。

(二)一般农地区

中心城区划定一般农地区3138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11.01%,主要分布在城北镇和程江镇。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三)林业用地区

中心城区划定林业用地区14171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49.70%,主要分布在城北镇和程江镇。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4、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四)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中心城区划定城镇村建设用地区6595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23.13%,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区中部沿梅江两岸一带。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农村居民点建设,与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村庄和集镇规划相衔接。

2、区内城镇村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五)独立工矿区

中心城区划定独立工矿区165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0.58%,主要分布在程江镇、扶大园区与城北镇。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工业用地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

3、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

4、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5、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六)风景旅游用地区

中心城区划定风景旅游用地区52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0.18%,主要分布在三角镇和金山街道。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

2、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风景旅游区规划。

3、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

5、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

(七)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将梅州大桥至嘉应大桥约2.2公里的河段,自两岸防洪大堤临江两侧坡顶护栏边缘向江心纵深150米的水域、向陆纵深5米的陆域范围划入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面积为75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0.26%,主要分布在江南街道、三角镇和程江镇。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

3、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八)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将泮坑自然保护区及人子石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划入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面积为487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1.71%,主要分布在城北镇和三角镇。

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文化遗产。

2、区内影响景观保护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3、不得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4、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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