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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南州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2016年03月23日 15:04来源: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点击量:0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贵州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黔府发〔2015〕32号)文件精神,扎实开展好我州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意义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普查作为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主要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业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搞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有利于进一步摸清农业资源状况,科学合理地制定粮食生产政策;有利于推动全州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全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州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根据农业农村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普查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以及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反映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

(二)普查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是否参加农业经营组织或协会,反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普查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以及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方式、销售方式、农产品认证等,反映产业化发展情况。

(三)普查村民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新农村建设情况。

(四)普查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住房及生活情况,反映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工作步骤

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总体安排,我州普查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

(一)普查准备阶段(2015年至2016年底)。重点工作有:督察各县(市、区)落实普查机构和经费,组织全州综合试点,培训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业务骨干,进行全州普查(小区)划分、电子地图绘制、数据处理环境准备及设备配置以及对相关部门行政记录进行整理以及开展清查摸底工作。

(二)普查登记与数据处理阶段(2017年全年)。重点工作有:现场入户采集、整理和核实,数据录入和上传,时候质量抽查,数据审核汇总、数据评估、分析。

(三)普查总结表彰及资料开发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重点工作有:普查总结与表彰,普查数据库建立,资料的开发、资料的印刷和发布。

五、普查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广大农村地区和众多农户,范围广,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各县市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全州农业普查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黔南州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统计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认真做好本县(市、区)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积极协调配合。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州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县市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予以解决。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工作,由州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州财政局和州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做好人员选调和培训调查员的工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指导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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