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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州省毕节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2016年03月24日 11:44来源:毕节市政府网点击量:0

【2014】毕节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2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进程,有效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意义

实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既可有效缩短安置周期,减少过渡安置费用,又能满足棚户区改造对象多样化安置需求;既可促进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市场有效衔接,有利于消化存量商品住房,又有利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整体推进。市、县(区)要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确保让更多群众受益。

二、安置方式

(一)政府搭建平台,居民自主选购。在调查摸底、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市、县(区)可以组织选择货币补偿且有购房需求的棚户区居民通过市场自主购买住房,满足其个性化住房需求。要统一建立针对棚户区居民的选房平台,为棚户区居民选房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准确和畅通的房源信息渠道。在居民自主选购住房时,应采取公开竞价、集体团购等方式为棚户区居民争取最大的购房优惠。同时,还可以通过网站、专题房交会、项目现场巡展、组织棚户区居民免费看房等多种方式,为棚户区居民搭建便捷的选房平台。要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个人进入平台发布合法、有效的房源信息。要开辟棚户区居民购买安置住房绿色通道,实行集中办理,一站式办理、并联办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缩短办理时限。

(二)政府集中采购,统一实施安置。市、县(区)也可以统一选择区位、价格、配套设施适宜的存量商品住房,通过集中购买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政府统一购买房源安置棚户区居民的,要严格履行政府集中采购程序,遵循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采取阳光操作并依法选取适当的采购方式。要优先选择“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齐全、工程质量合格、无矛盾纠纷的房源和已开展住宅性能认定或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项目。原则上,房屋购买价格上限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竣工交付使用时限不得高于1年。

(三)棚户区居民自由支配补偿款。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对象意愿,对已有住房、且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四)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推进改造工作。对于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特困棚户区改造家庭;或者补偿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不含45平方米),且家庭人口在3人(含3人)以上的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为其提供基本住房保障。

三、政策措施

(一)税费优惠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5〕162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好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和政府采购、棚户区居民选购安置住房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的减免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普通商品房的,由购房地县级政府一次性给予实缴契税额30%的补贴。棚户区改造对象因选择货币补偿而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由购买地县级政府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

(二)资金政策。市、县(区)通过货币化安置实施的棚户区改造任务,纳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与实物安置享受同等中央和省级资金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可用于政府集中采购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投资。市、县(区)要积极盘活好、使用好财政预算、土地出让金、公积金等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套资金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各项税费和政府回购商品房、棚户区改造补偿款等资金,使政府投资达到“小钱撬动大民生”的杠杆作用。

(三)金融贷款政策。本地各金融机构要集中贷款资金加大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贷款支持,要取消货币补偿占总投资的比例限制,即百分之百的货币化安置也一样给予金融贷款支持。棚户区居民有住房公积金的,可使用公积金余额冲抵购房款中超出补偿款部分的购房款,资金由管理部门打入售房专户,棚户区居民不能直接提取现金;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可申请对超出补偿款部分购房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委托商业银行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利差补贴,补息资金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各自职责,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和放款速度,做到应贷尽贷。

四、工作要求

(一)政府主导。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在做好前期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商品住房库存情况和棚户区居民意愿,原则上按照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除综合整治及危旧房改造项目外)的目标做好项目安排,把项目落实到具体项目;库存量大、消化周期长的县(区)要进一步提高货币安置比例;个别具备条件的县(区)要力争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百分之百。

(二)群众自愿。采取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必须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对象意愿,不强迫、不强制,由居民自由选择棚户区改造安置方式。

(三)让利于民。通过市场组织房源实施安置,要统筹协调各方利益,遵循“政府让利、企业微利、百姓得利”的原则,最大限度让利于民,让更多群众受益。

(四)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公开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补偿政策、标准、方案等信息,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五)规范运作。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必须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严格执行征收补偿程序。要健全征收房屋补偿市场评估机制,细化评估流程,货币化补偿标准要充分体现市场价格,确保被征收人的利益。要及时全面公开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安置补偿标准和实施方案等信息。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工作责任。市、县(区)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及时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中遇到的问题,科学推进本地棚户区改造工作。市、县(区)房产(规建)、征补、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二)建立棚户区改造融资协调机制。市、县(区)要尽快建立棚户区改造融资工作会商机制,定期召开会商会,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融资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通过搭建信息共享机制、联建服务平台、共建联合督查制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部门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发挥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进程。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县(区)要把棚户区改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加强督办。各有关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暗中勾结、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等行为,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要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要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公开透明,规范操作,严格履行各项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在棚户区改造中违规操作、损害棚户区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市级住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本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情况,并作为年度有关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政策宣传。市、县(区)要加大业务工作学习培训力度,根据国家和省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规定,加强政策宣传。要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意义、原则和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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