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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12年关于基本农田的保护条例

2016年03月24日 15:48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网点击量: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基本农田,稳定农业基础,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适应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必须确保的经批准划定的农田。

第四条市、区(市)县(市中区大渡口区除外,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基本农田,采取有效措施,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征(占)用基本农田,坚决制止荒废、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第五条市、区(市)且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计划、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基本农田。

第二章基本农田的划定

第六条划定基本农田应当根据不同地区土地资源、人口状况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农业和非农业建设用地,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区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协调一致。

第七条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1992年末实有耕地面积的80%,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下达计划,区(市)县人民政府分解到乡(镇),落实到村、社。

第八条划定基本农田的范围包括:

(一)绝大部分水(旱)田、梯土和较平整的旱地

(二)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油和名特优农产品生产基地;

(三)农业科研、教学基地和良种繁育基地;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田。

蔬菜基地作为基本农田予以保护,其具体规划和管理按照《重庆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下列规划用地不划为基本农田:

(一)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用地;

(二)市人民政府规划的工业园区用地和批准的城镇规划区用地;

(三)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村镇规划和乡镇企业小区规划用地;

(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及控制区域用地;

(五)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市)县人民政府国土管理和农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本、社具体划定基本农田保护我、保护片块,落实保护面积,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的基本农田必须报经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经批准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片块和保护面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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