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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政策解读:河北省邢台市 “一城五星”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2016年03月25日 11:49来源:邢台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邢台市“一城五星”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9日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一城五星”规划管理,促进“一城五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邢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一城五星”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城”是指,邢台市中心城区;“五星”是指邢台县、沙河市、内丘县、任县、南和县(以下简称“五县市”);“ 一城五星”的具体范围包括邢台市中心城区和“五县市”的行政区域范围。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是指,邢台市中心城区及其周边的皇寺镇、会宁镇、南石门镇、羊范镇、沙河城镇、留村乡、王快镇、东汪镇、祝村镇、晏家屯镇、官庄镇、大孟村镇和豫让桥办事处等十三个乡镇办事处的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 “一城五星”区域内规划应实行交通设施统筹、市政设施统筹、区域职能分工统筹、产业布局统筹、居住区建设统筹、规划管理统筹。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一城五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行使以下主要职能:

(一)负责统筹编制“一城五星”城镇体系规划、空间布局规划,并负责协调实施;

(二)负责协调“五县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

(三)负责风景名胜区内和中心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四)负责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内民宅之外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五)负责“一城五星”区域内主要连接道路、高速公路和铁路两侧永久性建筑的规划审批;负责组织“五县市”城区内重要公共建筑和主要道路两侧建筑方案的专家评审;

(六)指导监督“五县市”规划分局的规划稽查工作。

第六条 “五县市”规划分局接受市城乡规划局和属地县市政府双重领导,受属地政府和市城乡规划局委托,对属地县市规划工作行使以下主要职能:

(一)具体承办总体规划、区域统筹规划及其它规划的编制;

(二)负责组织属地城市、县城相关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负责承办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乡村公园规划的编制;

(四)负责督促和指导属地镇、乡、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五)负责审查或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

(六)负责市城乡规划局审批之外、属地内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

(七)负责属地的规划稽查和批后监管工作。

第七条 “一城五星”区域内的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城市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内的城乡规划,中心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制定,按《邢台市“一城五星”规划审批规定》执行。

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外的乡规划、镇总体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属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五县市”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规划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报市城乡规划局备案;其它规划的备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区通往“五星”的主要道路和“五星”城区内主要街道两侧的建设项目规划,按下列规定实行统筹管理:

(一)连接市区至沙河纬三路的107国道、钢铁路、京广铁路道路红线外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建筑单体方案由沙河市城乡规划分局初审,市城乡规划局审定。沙河市区温泉街、京广路两侧的重要建筑方案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

(二)连接市区至内丘南外环的107国道、京广铁路道路红线外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建筑单体方案由内丘县城乡规划分局初审,市城乡规划局审定。内丘县城康庄路、107国道县城段两侧的重要建筑方案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

(三)连接市区至任县兴源路的郭守敬大道、北环路道路红线外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建筑单体方案由任县城乡规划分局初审,市城乡规划局审定。任县县城滏阳路、永康大街两侧的重要建筑方案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

(四)连接市区至南和兴业路的邢临高速公路、邢清公路、百泉大道东延道路红线外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建筑单体方案由南和城乡规划分局初审,市城乡规划局审定。南和县城和阳大街、宋璟大街两侧的重要建筑方案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专家评审;

(五)石武客运专线道路红线外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建筑单体方案由属地规划分局初审,市城乡规划局审定。

第十条 在朱庄水库、野沟门水库等中心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规划分局初审,市城乡规划局审批。

第十一条 邢台县峡谷群、九龙峡、天河山、黄榆岭,沙河市秦王湖、北武当山,内丘县太子岩·扁鹊庙等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属地规划分局初审,市城乡规划局审批。

第十二条 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外的建设项目选址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市规划稽查机构行使以下职能:

(一)负责指导“五县市”规划稽查工作;

(二)负责对“五县市”规划稽查机构执行的案件进行督查督办;

(三)负责中心城区之外、规划直管区内邢台县所属的皇寺、会宁、南石门、羊范、祝村、晏家屯以及豫让桥办事处等七乡镇办事处严重违法建设的查处;

(四)负责中心城市规划直管区内市城乡规划局审批工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五县市”规划稽查机构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属地内的规划稽查工作。对规划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属地政府报告;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违章工程查处工作;

(三) 负责属地中心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

第十五条 规划竣工认可权限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六条 行政性收费和处罚权限按照建设项目审批和稽查权限执行。

第十七条 “五县市”政府应加强对规划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对辖区内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负责;采取有力措施查处和防止违法建筑;强化和完善规划委员会的职能;强化规划经费保障职责,将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乡村规划、地形图测绘等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关于“一城五星”规划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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