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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黑龙江省鸡西市中心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售方案

2016年03月25日 13:58来源:鸡西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为完善鸡西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多渠道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建部令第1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1〕95号)精神,结合鸡西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住有所居”要求,按照“因地制宜,积极稳妥,试点先行;自愿购买,共有产权,规模适度;统筹规划,分步解决,完善管理”原则,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租售并举”新思路,对市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配售,回笼资金用于再建设,破解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难题,尽最大可能让住房困难家庭享有可靠的社会保障,实现安居乐业。

二、配售房源和配售价格

(一)配售房源。公共租赁住房1650套。

(二)配售价格建议。成本价—国家投资(以政府定价为准)。

三、申购条件

(一)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1.户籍要求。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均具有城镇户口2年(含2年)以上,并在本市工作且实际居住2年(含2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住房要求。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或者无住房。

3.婚姻状况。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购公共租赁住房。

4.特殊状况。限制行为能力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1人户家庭原则上不得申购。

(二)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优先选购

经市政府批准引进的人才、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建国前入伍老军人、城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住房困难家庭。

四、申请时间和申报要件

(一)申报时间。2015年8月1日至9月12日。

(二)申报要件

1.鸡西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3.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4.婚姻状况证明;

5.其他材料证明(如残疾证、抚优证、荣誉证等);

6.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应当提供劳动(聘用)合同。

(三)产权性质及上市交易

1.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交清购房款,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需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字样。

2.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5年内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出租、转让等。5年内如有特殊原因确需上市交易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售价扣除折旧(年折旧率1%)后回购,继续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房源。

3.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5年,补齐当年建设成本差价后,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上市交易,具体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政府可优先回购。

4.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五、受理时间安排

(一)受理申请(2015年8月1日至9月12日)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步审核(2015年9月5日至9月12日)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的居住地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2015年9月13日至9月20日)

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收到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居住地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登记(2015年9月21日至9月27日)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对核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

(五)配售(2015年10月末之前完成)

1.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登记结果采取随机摇号方式确定配售对象,并组织进行摇号销售,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

2.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向摇号确定的配售对象发放配售确认通知书。摇号结束后7天内不办理确认通知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配售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1个月内,到指定地点签订《配售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得参与实物配售。

六、物业管理

(一)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所在小区物业公司统一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当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

(二)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七、监督管理

(一)对在公共租赁住房销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公共租赁住房的个人,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政府无条件限期收回所购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政府无条件收回住房,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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