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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海南省五指山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管理办法

2016年03月29日 10:28来源:五指山国土资源局点击量:0

第一条为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和统一监管,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实施统一信息发布、统一公开交易、统一成交公示和统一交易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自《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管理办法》印发实施之日起,凡列入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目录的,应依法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统一交易。对不列入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目录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后上报市政府决定。

第六条下列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应当列入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目录:

(一)市政府依法以出让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转让方式进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

(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以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联营合作的;

(四)人民法院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处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五)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列入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目录:

(一)临时使用国有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因依法转让房屋所有权,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的;

(三)国有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但不改变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

(四)依法采取协议等非公开方式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

(五)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市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工作,应进入而未进入省级土地交易平台交易的,不予办理有关土地登记手续。鼓励未列入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目录的、以公开方式进行的土地转让、股权转让等行为进入省级土地市场交易平台交易。

第九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中,商品住宅用地(含商业和住宅混合类用地)应当采取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他经营性用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条今后供应土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供地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不属于《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中列明的项目范围;

(三)土地权利清晰;

(四)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标准,土地出让应当以单一用途的宗地为单位,不得将两宗及以上的宗地进行捆绑出让,不得将公共绿地、市政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作为经营性用地出让。对单宗用地包含多种用途又无法分割的,经规划部门明确各类用途的面积及规划条件,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作为混合用地宗地出让。

第十二条市国土资源局可以依托省级土地市场交易平台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具有招标、拍卖、挂牌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土地交易,如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土地供应的,应当采取公开方式选取,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应当包括委托事项、交易方式、时限、委托交易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交易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地价评估及地价确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土地估价报告应当依法进行备案。

土地出让底价或者标底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领导小组根据土地估价结果、政府产业政策、土地市场情况等因素,进行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或者标底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基准地价覆盖区域内的土地出让底价或者标底,不得低于其基准地价乘以地价指数之值的70%。基准地价未覆盖区域内的土地出让底价或者标底,不得低于基准地价成果报告明确可以参照的地类或区域的基准地价乘以地价指数之值的70%。

(二)制定供地办法。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土地供应计划的规定,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办法,并报市政府审批。供地办法应当包括供应地块的具体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方式、供地时间、交易形式等内容。

(三)编制出让文件。土地供应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拟供应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四)发布交易信息。土地供应实施机构应当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前20日,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省级土地市场交易平台以及省主要媒体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告信息应当包括拟供应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套型要求、容积率、年限、投标(竞买)保证金、提交申请时间、报名条件、供应时间等内容。

(五)报名资格审查。土地供应实施机构进行竞买资格审查后,提交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市国土资源局和土地供应实施机构不得设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报名条件。竞买申请人提交竞买申请时存在欠缴土地价款、因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和其他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情形的,可以禁止其参与土地竞买。

(六)缴纳竞买保证金。竞买申请人应当在公告期截止日前,将竞买保证金缴入市国土资源局指定的财政专户,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土地评估价格的60%。

(七)竞价评标。在交易日当天由土地供应实施机构在省级土地市场交易平台现场按规定程序组织竞价或者评标。

(八)公布交易结果和签订合同。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土地供应实施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竞得人、成交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价款、容积率、开竣工时间等信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省级土地市场交易平台上公布。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约定土地用途、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套型面积及比例、定金、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等。

(九)出让金收缴。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付清土地出让金。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经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批准,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逾期未付清出让金的,市国土资源局有权依法解除合同,没收定金,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在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申请由其持有50%(不含50%)以上股份、且工商注册登记地在我市的控股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市政府同意,可以由受让人控股的企业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四条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行为应当采取招标、挂牌、拍卖或者其他公开交易方式、在省级土地市场交易平台内进行交易。具体交易程序参照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级市场交易行为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以转让方式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一)未依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的;

(二)市政府依法决定收回的;

(三)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

(四)未征得土地使用权共有人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规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除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以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用于非农业建设,确需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统一供地。

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需要改为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重新组织土地供应。农垦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垦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琼办发〔2014〕29号)执行。

第十七条土地交易应由市国土、监察、国资、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发现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纠正,并交由有处置权的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市国资办对管理的国有资产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

市审计局依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工作。

市监察局依法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进行廉政和效能监督。

第十八条土地供应和交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86号)的规定标准收费,单宗土地服务收费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按照规定标准单宗土地服务收费超过30万元的,按照30万元的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应当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无效。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由市政府注销土地登记;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不予办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依照有关规定应当进入省级土地交易市场交易平台交易而不进入的;

(二)在招标挂牌拍卖过程中,采取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的,事先确定或操纵中标人、竞得人或者交易结果的;

(三)低于国有土地供应最低价标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竞买人中标或者竞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拒不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交易合同、放弃中标或者竞得土地的,其投标、竞买的竞买保证金(定金)不予退还,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竞买人或者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2月6日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五指山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管理办法》(五府〔20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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