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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2016年粮食生产扶持政策

2016年04月13日 16:30来源:点击量:0

绍兴市农业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的通知
绍市农〔2016〕11号

越城区农林水利局、财政局,绍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财政职能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粮食生产文件精神,根据省《关于抓好 2016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浙农计发〔2016〕3 号),按照“稳水稻、扩旱粮,多种早稻、稳住晚稻”的发展思路,以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业生态安全为目标,深入推进粮食补贴政策整合改革,切实提高政策针对性、有效性,积极引导粮食生产主体开展规模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促进粮食稳面增产和绿色增效。现就2016年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粮食生产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绍兴市越城区2016年粮食生产扶持政策

一、全面落实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

1.为进一步明确任务,强化责任,根据市政府签订的粮食安全目标责任书内容,全面落实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

2.强化粮食生产工作考核,对完成省、市下达粮食生产目标、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管护、标准农田质量提升、粮食生产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农作制度创新、种粮补贴、秸秆田间禁烧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区),给予每个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粮食生产工作,其中30万元按因素法切块预拨,其余资金经市农业部门考核后下达。

二、鼓励发展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

3.继续实行规模种粮补贴,对全年水稻、大小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按播种面积给予每亩100元补贴。

4. 鼓励扩种早稻,对早稻种植面积1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给予每亩60元早稻种植补贴。

5. 对水稻、大小麦生产政策性保险按保费的98%予以补助,对油菜生产政策性保险按保费的90%予以补助;对2012年至2014年土地流转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经市农业部门审定,继续给予每年每亩80元的流转补贴,每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800元;种粮大户信用贷款贴息按省定政策执行;旱粮生产扶持政策继续执行绍政办发〔2014〕5号文件的规定。

6. 开展农机政策性保险试点,对收割机、插秧机、粮食烘干机等农机保险给予60%的保费补贴。

三、着力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和社会化服务

7. 支持水稻机械化栽植,对采用全基质机械化育秧的给予每盘(标准秧盘)1.5元补贴。

8. 鼓励引进新农机用于示范推广。支持使用新农机,对购置稻麦直播机的给予购机额(播种部分)70%的补贴;对购置喷杆式喷雾机的给予购机额60%的补贴;对购置秸杆综合利用机械的给予购机额80%的补贴。以上补贴均含国家农机购置补贴。

9. 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为散户(全年水稻、大小麦复种面积50亩以下,下同)提供统防统治服务,对服务面积5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70元奖励,对整村制推进服务面积500亩以上且为散户提供服务面积占60%以上的,再给予所在村或服务组织15万元奖励。

四、继续强化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管护

10. 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管护,按照“建管并重、整体提升,吨粮标准、永久保护”的要求,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全部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实行最严格保护,安排粮食生产功能区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粮食功能区基础设施、农田质量提升、社会化服务和技术推广等建设。

11. 开展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对续建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实行切块下达。

五、积极开展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

12. 开展高产创建示范,依靠科技创新深入挖掘粮食增产潜力和提高生产效益,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创建粮食生产高产百亩示范方,对按要求应用新品种、新技术,产量达到较高水平,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给予每个创建主体3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

13. 开展高产攻关行动,对早稻、连作晚稻、单季杂交晚稻、单季常规晚稻各类型攻关田产量第1名的农户,给予1万元以奖代补资金;产量2-5名的农户,给予每个0.3万元以奖代补资金。设立粮食高产特别奖励,对产量达到高水平(小麦500公斤、早稻650公斤、连作晚稻650公斤、常规单季晚稻750公斤、杂交单季晚稻950公斤及以上)且连片10亩以上的高产创建点,经市农业部门测产验收,给予创建主体1.5万元奖励。

六、落实粮食生产补贴工作的相关要求

14. 市农业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市财政部门要根据上级要求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同时,市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15. 各区要逐级落实责任,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完善粮食补贴审核发放办法,优化操作程序,实行补贴申报、核查、发放三分离,严把核实、审核、公示等工作环节,对涉及虚报骗补的已发放资金予以追回,并建立健全档案制度,确保种粮补贴全面落实。

16. 各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申报补贴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虚报骗补的,取消3年农业补贴,并列入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绍兴市农业局 绍兴市财政局
2016年3月23日

转自:http://www.sx.gov.cn/art/2016/3/31/art_7461_1513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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