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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鼓励家庭农场发展扶持政策(2015)

2016年04月14日 10:14来源:东莞市农业局点击量:0

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农〔2015〕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鼓励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农业局
2015年7月14日 

东莞市鼓励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实施意见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前,大力发展家庭农场,对于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的问题,以及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升都市农业发展水平,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提高农业集约经营程度,促进都市农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思路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意见》(粤发〔2014〕9号)以及《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有关精神,立足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大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通过加大政策扶持,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力求在全市形成一批产业特色明显、运作管理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大、社会影响力强的家庭农场群体,全面壮大新型经营主体,助推都市农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扶持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树立先进典型,以点带面,逐步铺开。

(二)因地制宜、有序推进。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农田状况等因素,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家庭农场发展。

(三)申请自愿、规范管理。在充分尊重经营者自身意愿的基础上,引导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成为法人经营主体,实行规范化管理。

(四)注重特色、增强效益。突出农业产业功能,重点发展特色农业,鼓励实施综合经营,配套产品采摘、耕作体验、田园观光、休闲垂钓等项目,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三、认定标准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原则上应是本市户籍的农民(农村社区居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年龄在18周岁或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和一定的农业生产经验。

(二)家庭农场以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为主,且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其中,从事种植业或种养结合的,原则上经营面积30亩或以上、土地租期5年或以上;从事纯水产养殖的,原则上经营面积50亩或以上、土地租期5年或以上。同时,凡涉及水产养殖的,需符合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证》。

(三)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承包合同必须合法有效;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记录完整。

(四)家庭农场经营的产业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在位置及其周边应具有较好的生态环境,土壤、灌溉水源质量良好,产品符合无公害标准要求;注重应用新品种和新技术,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四、认定程序

(一)申报。申请人对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向所在镇街农办(农林水务局、农林渔业局)提出申请,并填报及提供以下资料:1、《东莞市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2、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合同以及生产经营有关账簿;3、家庭农场内固定的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上述资料各一式三份(涉及水产养殖的,一式四份)。
镇街农办(农林水务局、农林渔业局)对申请人所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人员现场勘察,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盖意见后报市农业局。

(二)认定。市农业局接镇街报送的资料后,组织人员(涉及水产养殖的,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进行核准,对符合条件的,在东莞市农业局网站上公示七天,没有异议的,予以认定。

(三)工商登记。获得市农业局认定的家庭农场,可自愿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申请人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可以选择申请设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称中允许使用“家庭农场”作为行业特点及组织形式。家庭农场经营范围:可依据自身需要申请相应的经营项目,其中从事一般性经营项目的,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经营;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家庭农场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天内,提交相关证照向市农业局(涉及水产养殖的,同时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四)动态管理。家庭农场经认定后,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家庭农场发生场主变更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农业局确认。同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家庭农场认定资格:

1、家庭农户获得家庭农场认定后,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
  2、家庭农场经营者将经营土地转包、转租,或者有“拼装”和虚报经营面积等行为;
  3、家庭农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有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

五、扶持措施

(一)放宽工商登记申请。按照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放宽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条件,凡法律法规无明确禁止即可进入;同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简化办理程序和手续,鼓励家庭农场发展。

(二)实施税费减免优惠。家庭农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各类经营主体为家庭农场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免收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所需各种证照的费用,切实减轻家庭农场经营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一是实施项目倾斜。家庭农场优先享受相关农业补贴政策,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测土配方施肥等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切实改善家庭农场的生产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鼓励申报创建小型农业园、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等。二是建立奖励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凡经认定的“东莞市家庭农场”,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支持其做大做强;在此基础上,每年评定一批实力强、资信好的“东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树立先进典型,并由市财政追加5万元奖励。同时,鼓励申报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具体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落实设施用地政策。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有关规定执行,落实设施农用地政策,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优先对家庭农场符合条件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予以办理手续。鼓励家庭农场之间相互联合集中兴建共用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五)加强技术服务支持。一是加强人才培养。通过定期开展培训、组织外出考察等方式,全方位提高家庭农场人员素质,增强生产经营能力,着力培育一批有文化、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场主。二是加强技术指导。探索建立家庭农场技术指导员制度,市、镇两级农技推广机构安排技术人员定期到各个家庭农场,指导其开展标准化生产、创建农业品牌、“三品”认证等工作。三是加强服务支持。引导家庭农场与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产品产销衔接机制和订单履约机制,支持龙头企业与合作社为家庭农场提供社会化服务。

(六)建立现代营销体系。积极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农超、农企、农校、农社产销对接,组织参加市内外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交易活动,发展现代营销,促进鲜活农产品高效、安全地流通。引入电子商务模式,发展特色农产品网上交易、连锁销售和农民网店,推进农产品物流电子化,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

(七)争取金融信贷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家庭农场的信贷支持力度,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开发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专项信贷产品,适当扩大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并简化信贷程序和办理手续,满足家庭农场信贷需求。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优化家庭农场保险服务,做到单独投保、单独开单、单独理赔。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镇街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家庭农场重要性的认识,将其作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都市农业的重要举措之一,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快速发展。同时,要不断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力度,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项目和资金扶持。

(二)推进土地流转。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促使分散、低效土地逐步向家庭农场流转。鼓励经营者利用零碎地块发展家庭农场,尽量减少对现有连片面积较大的土地进行分割租赁,提升土地经营水平。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中央、省、市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与措施,积极树立家庭农场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家庭农场发展的工作经验,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东莞市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转自:http://www.daojiao.gov.cn/Item/3805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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