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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海口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2016年05月13日 16:52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点击量:0

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建村〔2016〕59号)和《海口市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海府办〔2011〕152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2016年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造任务

我市全年改造任务以省下达的补助资金数额为准。省下达的第一批3000户改造任务,列入省、市2016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任务安排根据2015年各区农村危房现状调查结果、各区上报改造计划、历年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各区任务分配如下:

秀英区450户、龙华区600户、琼山区1500户、美兰区450户。

4个区政府要在4月15日前完成农村危房鉴定工作,并将改造任务指标分配到镇和村庄,落实到改造农户。4月份开工建设,6月底前要全部开工建设,10月底前全部完工,11月15日前组织验收。

二、制订方案

4个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海口市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海府办〔2011〕152号)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2016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措施,落实部门责任,加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建立对口帮扶制度,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操作程序,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市、区、镇要逐级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责任书,将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相关单位及人员,圆满完成今年省下达改造任务。各区工作方案应于5月8日前报送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联系人:王琼;电话:68724443、13698997766;邮箱:295333638@QQ.com

三、工作原则

(一)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大力推广节能材料和技术,确保改造后房屋经济、适用、节能、防风抗震,满足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要求。

(二)最贫困、最危险户原则。不搞普惠制,把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作为危房改造对象确定的必要条件,同时改造对象必须符合农业人口、农村居民的条件。

(三)统筹规划、重点安排原则。用地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镇和村庄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避免土地、资金浪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特困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区住建、扶贫办、残联、镇、村要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部署,有计划分期、分批优先落实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房改造。

(四)坚持住房救助原则。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住房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保障住房困难农户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应救尽救、住有所居、各得其所。

(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一步规范程序,坚持政策公开、补助标准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将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发放给群众。

四、严格确定补助对象

区、镇、村委会要根据危房等级、贫困程度,对申请对象评分排序,把指标落实到最需要扶助的危房困难农户。补助对象基本信息、评议、审核、审批环节的结果和投诉电话,应当在镇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公示,保存好公示资料和投诉记录,对公示结果做出评价,对投诉内容及时反馈,公示情况应形成图像资料存入改造对象档案。

补助对象筛选应当依托现状调查成果,原则上从各区、镇、村填报录入到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并列入“十三五”改造的存量危房农户中确定。

五、资金筹集

2016年我市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配套标准为:市级财政11,700元/户,省级财政7500元/户,中央财政7500元/户。各区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补助资金按26,700元/户标准,由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按下达任务户数拨付各区财政专户。

农村困难家庭收入低,筹资能力有限,单靠政府补助资金,很难完成危房改造。各区要采用多种方式帮助贫困农户筹措资金,创造条件吸引各类资金,包括银行信贷资金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尤其是鼓励和支持企业发挥资金、技术、市场、管理等优势,通过资源开发、产业培育、市场开拓、村企共建、旅游村庄建设等多种形式,参与扶贫开发,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通过企业资金投入,把建设村庄和经营村庄相促进,农民创业就业更有门路,把美丽乡村建设与农村新型业态培育、促进农民创业就业紧密结合起来,为村庄长远发展特别是农民增收创造了条件。社会资本参与扶贫,既解决了在财政资金不足、农业人口就地务工问题,又可促进贫困镇、村农业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贫困问题。

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通过投工投劳和互助等降低改造成本,同时,要积极发动社会捐赠和资助,逐步构建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引导、银行信贷和社会捐助支持的多渠道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投入机制。

六、资金管理

建立健全补助资金使用、发放评议、审核、审批结果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各审批环节结果、补助标准和投诉电话,应当在镇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公示,保存好公示资料和投诉记录,对公示结果做出评价,对投诉内容及时反馈,公示情况应形成图像资料存入改造对象档案。

区农危办要根据下达的改造任务、补助资金数额、改造方式、补助对象类别、补助标准等做好全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到户前的计算和平衡工作。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补助对象“一卡通”。

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违反补助资金拔付规定,擅自增加拨付环节,将补助资金转到住建部门、镇或其它部门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改、住建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七、严格执行建设标准

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相关规定,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新建房屋原则上控制在30平方米以下。

分散供养五保户危房维修、拆除新建工作由区政府责成镇政府组织实施,并确保改造后房屋质量。

必须严格控制农村危房改造的建筑面积和总造价,严禁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改造后人均住房面积过大的,视为不合格,不予验收通过,并取消补助对象资格。

八、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应当结合民风民俗、农民意愿、地质情况、抗震设防标准等,选用省、市、区住建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也可选用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或由承担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农村建筑工匠不得擅自更改县级以上住建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和有资质的个人或由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农村建筑工匠自行设计的农房方案应当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新建的改造房屋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不符合抗震安全基本要求的不予验收通过。

农村危房改造点多、面广、线长,必须充分发挥镇(聘请)技术员作用,落实镇技术员逐户巡查、指导、服务、监督机制,特别要加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环节的技术指导和检查,杜绝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质量和施工安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建立和完善巡查指导机制,并会同区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区住建局,落实常态指导服务和随机抽查制度,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做好记录和跟踪督促工作。

市、区住建部门可以采取举办培训班、现场会、编印和发放农村建筑质量基本知识等形式,提高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农村建筑工匠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九、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保护

农村危房改造要与传统民居保护、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村创建、扶贫安居、生态移民、异地扶贫搬迁、自然灾害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等工作相结合。对于传统村落范围内的传统民居,在所在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原则上暂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保护发展规划已获批的,要严格按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

传统村落范围内的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所在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坚持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保护发展规划、传承传统建造技术的优先安排,己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建设和规划部门等要组织力量加强琼北地区传统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在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图集及设计方案时,要总结吸纳琼北地区传统民居的建筑文化和建造技术,提供相应技术指导。完善抗震加固方法,对传统民居进行抗震改造不得破坏其传统风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涉及文物保护的,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十、全面加强农村危房改造风貌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应实施风貌管理。各区要在保证安全和经济的条件下,提高农村危房改造的风貌建设水平。改造后农房要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注重保持田园和传统特色。区住建部门应制定符合镇村实际的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风貌管理要求包括选址、建筑体量、外观等方面内容,并纳入村庄规划。区住建部门应落实风貌管理措施,监督、指导镇、村在农户报建时明确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或在开工前,将农房设计图及风貌管理要求送达农户,加强现场指导,并将建筑风貌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11月底前,各区应将实施风貌管理的危房改造农户比例等情况汇总报市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

推广使用《海南国际旅游岛村庄特色风貌规划建设指引》《海南省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改造建筑设计方案图集》,加强农房风貌综合建设,开展院落整治、利用和美化,努力使改造后农房与院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各区可选择2-3个条件具备的村庄,以整村改造建设方式,整合各渠道的涉农、支农、惠农资金,统筹路、电、水、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建设特色景观示范村庄,为农村危房改造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建文明生态村树立典范。

十一、落实农村危房改造报建工作

农村危房改造应当符合村镇规划,对于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的农户,必须按《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指导意见》和市、区规划管理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履行农房报建手续,经审核符合规定后方能进行建设。尚未完成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应当加快规划编制和审批进度,因规划编制滞后暂时不具备报建条件的镇,可以采取备案方式管理报建问题。各有关部门应为农户报建提供便利,并按相关规定对报建费用予以减免。

市、区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报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十二、规范农户档案管理

各区及镇要指定专人负责改造对象档案的归集整理,农户建档内容包括危房改造申请书、危房鉴定文书、家庭成员户籍与身份证件复印件、贫困户证明文件(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应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特困户应提供有区政府认定文件)、农户档案信息表、补助对象申请审批表、镇政府和村委会评议记录、公示文件及照片、集体性质宅基地使用权属证明、有参照物比对的房屋改造前中后三张全貌照片、竣工验收表、补助资金发放及公示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列入2016年改造计划农户,开工时应按“一户一档”要求建档,实行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装订成册。农户档案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电子化管理,农户电子档案录入应与纸质档案形成同步,确保电子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实现动态管理和适时监督。

各区要加强对己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检,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己竣工验收的农户,区、镇应当从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核销,做到改造一户,核销一户。

十三、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

各区和镇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落实信息统计上报制度,各区每月28日前应向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海口市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月报统计表》迟报或不报的,记录在案,作为年终绩效评价扣除相应分值依据。

十四、绩效考评

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后,参照《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议办法》(琼建村〔2014〕618号)进行年度绩效评价。11月15日前,由区政府组织检查验收,填写《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检查验收表》形成综合报告报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20日前,由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危房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12月上旬,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年度绩效评价。考评内容包括查阅有关政策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农户档案资料等,深入改造现场清点改造户建房数量情况、查看工程质量、查阅资金配套及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改造户标识牌悬挂等,并形成综合报告报省政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对差的单位进行批评。

十五、落实廉政和监督检查制度

区、镇在农村危房改造中应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并细化对农村“两委”干部的勤政廉政考核,切实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防止“微腐败”,解决惠农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区住建、镇应当会同区纪检监察部门对农房改造中的廉政风险进行评估,重点是指标、资金分配到村到户等环节,并制订相应的风险防范制约机制。区、镇应当设立,并在镇、村政务公开栏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各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定期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回扣、手续费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保证惠农政策真正落实到农民身上。

2017年3月1日前,各区应当将2016年度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姓名、所在镇和村委会、危房改造方式、补助类别、补助金额等信息在区政府政务网公示,让社会各界查询与监督。

十六、工作经费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按省下达改造户数,参照实际工作需求,列入年度预算予以安排,主要用于危房鉴定、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拍照、资料档案等费用支出及各区、各部门农村危房改造的管理、统计、会议、培训和检查验收等费用支出。

抄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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