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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的征地拆迁补偿需要注意哪些相关的细则问题?

2016年05月24日 17:45来源: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点击量:0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09〕255号)精神和《省国土资源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的函》(黔国土资函〔2009〕624号)相关工作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贵阳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区域不平衡等突出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认真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结合实际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国有农用地补偿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与新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公布的还有征地社会保障资金标准。征地社会保障资金,由用地单位与征地补偿资金同步缴入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专户,由社会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三、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老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四、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农业、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指导,对报批的建设用地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各地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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