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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43号)

2016年05月25日 15:29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16〕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文件精神,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现就我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四个全面”战略为统领,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紧紧围绕全面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进一步明确县(市)区城镇落户政策,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科学规划。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先行试点,积极稳妥谋划城乡人口迁移规划和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权益。充分考虑城乡居民合法权益,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因地而异、分类有序的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协调推进。统筹推进户籍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完善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环境保护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促进我市人口合理布局和就近转移,加快形成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全面放开县(市)区落户限制

1.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街道)和其他建制镇(街道)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下同)、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市发改委等负责。除明确各部门分别负责的工作外,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2.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城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引进人才、投资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人员,以及其他有合法稳定就业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市发改委等负责)

(二)合理确定和逐步统一城区落户政策

1.按照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人员、有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引进人才、投资人员、有突出贡献人员、亲属投靠人员、本区域范围内人员等类别,分别设定进一步放宽的住所条件、就业类型、投资规模、学历(职称、技能)等级、居住年限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等具体落户标准。符合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老年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委等负责)

2.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60号),综合考虑文化程度、专业技能、连续居住年限、工作年限、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社会贡献等方面因素,按照主城区综合承载能力,完善现有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积极吸引有学历有技能优秀外来务工人员落户。(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等负责)

3.在梳理现行户籍政策基础上,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适度调整城区落户条件,逐步实现镇海、鄞州、北仑与海曙、江东、江北户口登记、迁移管理并轨。(市公安局负责)

以上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具体范围,人才的认定、投资规模、突出贡献的具体标准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年限等将在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解释。

三、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一)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停止办理户口“农转非”,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对现有居民户口簿不要求统一更换,但对群众主动申请的,要予以更换。(市公安局负责)

(二)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等负责)

四、完善居住证制度

把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拓展。在北仑区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基础上,按照“全员登记、依规领证、积分量化、凭证服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建立积分制管理服务办法。根据人员类别、居住期限、工作技能及岗位等要求,合理制定符合现实需求的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办法和政策待遇,实现流动人口由条件管理向积分管理转变,切实发挥居住证制度在调节人口增长、优化人口结构、提升人口素质等方面的杠杆作用。积极拓展居住证使用功能,不断激发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的积极性。(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法制办等负责)

五、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一)加快宁波市人口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应用,建设覆盖全市实有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市级人口基础数据库。分类完善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纳入市人口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民族宗教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统计局、市国税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等负责)

(二)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动态采集更新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提升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率、准确率。实时掌握人口变化情况,加强人口数据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公民如实申报户口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彻底纠正户口管理中的“错、重、假、漏”问题,确保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打下坚实基础。(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等负责)

六、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1.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确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实现社员对集体资产长久化、定量化享有。(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农办分别负责)

2.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农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负责)

3.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不得以退出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市农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负责)

(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按照保障基本、循序渐进的原则,积极推动城镇基本服务覆盖所有常住人口,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服务范围。落户城镇的农民,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权益。

1.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义务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2.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完善就业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促进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加大职业培训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强创业体系建设,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自主创业。(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3.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完善以低保制度为基础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进城镇落户的农民,其本人可继续执行原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等负责)

4.进城镇落户的农民,享有和城镇居民同等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按照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条件,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负责)

5.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基础上,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推进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户籍管理制度是一项社会管理基础性制度,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从顾大局和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市公安局、市农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抽调人员成立工作专班,进一步加强对各地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统一部署,扎实推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于2016年9月30日前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户籍制度相关的现行政策规定进行全面梳理,积极推进政策的立、改、废。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清理,停止执行;对实施意见具体明确的政策要求,要对照调整、及时完善,抓紧贯彻。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于2016年6月30日前制定或推动出台教育、就业、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加快完善规章制度,落实经费保障。市户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区、成员单位工作的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市公安局和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三)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公安机关负责做好户口登记、管理、迁移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变更登记、业务指导、监管等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就业培训等方面工作。卫生计生、民政、教育等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或实施办法。

(四)强化宣传,合理引导。各地各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目的、内容,全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参与和配合,为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本意见自2016年5月12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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