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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青海省资产收益脱贫攻坚行动计划

2016年05月27日 16:21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网点击量:0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9号)精神及其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对象范围

在发展产业脱贫行动计划确定的对象中,自身没有经营能力和发展产业选择难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

二、目标任务

通过资产收益扶贫,到2020年使每个自身没有经营能力和发展产业选择难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实现长期增收、稳定脱贫。

三、实现途径

结合实施产业脱贫项目,积极探索资产收益脱贫新模式,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设施农牧业、特色养殖、扶贫产业园、乡村旅游、光伏建设等涉农资金项目形成的资产,以资产股权为纽带,折股量化给符合条件的贫困村和贫困户,赋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财产权,拓宽其持续稳定的增收渠道。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其他涉农资金投入形成的商铺、市场和宾馆等纯资产,折股量化给建档立卡贫困户,产权归项目收益贫困户共同所有,由受益贫困户共同确定经营形式。

(二)按照政府与企业合作模式(即PPP模式),由企业在具备建设条件地区开展光伏农业扶贫和光伏电站扶贫,建设一批光伏设施农业、光伏农业大棚或利用荒山荒坡建设光伏电站,根据与企业签订协议进行利益分配。

(三)通过将土地、草场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其他涉农资金作为资本金,以股权化方式融资到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建立特色产业经济实体,由经营主体统一经营,将产生的利润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量化分红。既可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以优先股的形式全部量化给贫困户,明晰双方持股比例按股分红;也可按照“负赢不负亏”的原则,对贫困户的分红以投入财政扶贫资金总量不低于10%的比例分红。量化股权给受益贫困户稳定脱贫后,收归扶持贫困户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和管理,在村内继续扶持返贫人口和相对比较贫困的农牧户进行受益,确保资产滚动发展、长期发挥效益。

(四)有条件的贫困地区将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纳入资产收益扶贫范围,赋予土地、草场被占用的村集体股权,让贫困人口分享资源开发收益。

四、实施条件

(一)经营主体条件。农牧业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能人大户等经营主体,自愿参与资产收益扶贫新模式,且管理规范、运行良好,切实保障贫困人口收益。通过资产收益扶贫模式,达到“经营主体增效、贫困人口增收”双赢目的。

(二)收益贫困人口条件。贫困人口自愿参与,主动接受资产收益扶贫方式,并与经营主体形成利益联结体,积极参与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并通过自己的劳动进一步提高收入。

五、政策措施

(一)充分保障贫困人口收益权。切实维护和保障贫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确保贫困人口成为资产的使用者和受益者。各类经营主体、项目村和受益贫困户三方签订资产收益投资分红或入股分红协议,明确收益的贫困户、期限、标准等,保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受益。实行动态管理调整,定时将脱贫农牧户调整出列,同时纳入新的扶贫对象,对实现脱贫的农牧民户要给予一定巩固期,确保其稳定脱贫。享受资产收益项目的贫困人口不再享受产业扶贫项目。

(二)营造良好的资产收益环境。充分运用政策工具,为参与资产收益各类经营主体提供便利条件,吸引其积极参与项目。将参与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经济实体纳入金融扶贫贷款贴息范围,按照基准利率给予扶贫贷款贴息补助,降低融资成本。鼓励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积极参与生产和创收活动。对于依托农牧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能人大户实施的资产收益产业扶贫项目,要广泛吸收当地贫困人口务工或让贫困人口通过订单种植、标准化养殖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辐射带动贫困户增收,提高资产收益项目对贫困户的回报率。

(三)完善资产风险防控体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其他涉农资金以投资或入股形成的资产,以经营主体自身形成的资产作抵押,且抵押资产大于财政扶贫资金投入的资产,经法律公证后,拨付项目资金,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经营主体所抵押的资产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确定的可以抵押资产,不得将资产收益扶贫项目投资形成的资产作为抵押资产。同时,通过项目村与资产运营方签订资产保值增值协议,明确资产运营方保值增值责任。对出现运营方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或不履行分红协议的可按照法律程序,优先偿还受益户,保障贫困人口的资产受益权。各类经营主体要将实施资产收益脱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相应保险范围,保障因不可抗力导致资产损失后贫困人口的收益。

(四)加强利益分配监管力度。加强对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县级政府主体责任,构建以县财政和扶贫部门为主导,项目参与贫困农牧户、审计和农牧等各行业部门相互配合的多元监督体系。县扶贫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各行业部门配合,每个季度对参与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各类经营主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运营情况,主动参与对贫困人口的分红,确保贫困人口受益。强化县级对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公示公告,建立村级公告、县级媒体公示和省、市(州)级备案的公示公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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