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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06月03日 10:50来源:怀化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工作,保障房屋征收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怀化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鹤城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被征收人的房屋的统筹、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由市人民政府、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建设或者收购,以及由提出征收房屋的业主单位提供的,用于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被征收人的房屋。

第四条 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安置房的统筹、管理和使用工作。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市、区安置房的统一管理,并对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安置房的统筹、管理和使用工作进行指导。

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安置房采取统规统建、社会团购等方式统筹。

统规统建安置房是指在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范围内,采取配建方式,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房屋。

社会团购安置房是指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需要,在怀化市区内采取团购方式采购的普通商品住宅。

第六条 采取统规统建安置房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由政府有关单位作为项目业主开发建设;社会投资项目由提出房屋征收的单位开发建设。

第七条 统规统建安置小区应当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选择交通便捷、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地块定点建设。

第八条 统规统建安置小区建设用地采取竞争地价的方式出让。市国土资源部门挂牌出让建设用地应按照相关规定,明确建设周期,确保安置房按期交付使用。

第九条 统规统建安置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要充分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统规统建安置房户型设计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并按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规划配建经营及管理用房。

第十条 统规统建安置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和运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努力降低造价,提高质量,减少能耗,提高建设整体水平。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团购方式统筹安置房的,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应当从怀化市区内选择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作为房屋征收安置房源,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协商签订《普通商品房定向团购协议》,明确安置房的具体地点、房号、户型、面积及户型平面图。

政府城建重点项目有新增安置房源需求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服从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的统筹安排,优先保障房屋征收需要。

第十二条 社会投资项目在申请房屋征收时应当提交《安置房屋清单》、安置房屋权利来源合法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安置房屋清单》应当包括安置房的地址、幢(栋)号、单元、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权属等详细情况。

统规统建安置房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项目平面图;购买现房作为安置房的,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购买安置房的合同及预告登记证明;购买期房作为安置房的,应当提交购买安置房的合同及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采用楼盘表进行管理,并与有关管理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安置房楼盘信息应包括安置房的具体地点、房号、户型、户型平面图、面积、现房或期房以及房屋安置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统规统建安置房应在取得安置房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15个工作日内,社会团购安置房在签订《普通商品房定向团购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由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上建立楼盘表。

第十五条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经审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安置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确认后核销房源。

第十六条 安置房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度向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及市房屋征收部门送交安置房建设和销售情况统计表。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项目结束后,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填写《项目安置房安置明细表》、《项目安置房安置汇总表》及相关文字说明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第十八条 安置房按确定的套型面积和价格定向销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销售安置房或者出租和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统规统建安置房的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周边普通商品房屋售价评估确定。

社会团购安置房的价格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后报市物价部门核定。

安置房的价格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条 安置房按下列程序使用:

(一)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安置房源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张榜公布,供被征收人选择并接受咨询。公布内容应包括:安置房地点、数量、栋号、楼层、面积、售价及安置地块平面图和安置房户型平面图。

(二)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意向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选定安置房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安置房地址、户型、栋号、楼层、建筑面积、产权性质、产权归属及购买价格。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发放《安置房购房证》。《安置房购房证》应注明购买安置房的地址、户型、栋号、楼层、建筑面积、产权性质、购买价格及房屋征收补偿款数额。

(四)被征收人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安置房购房证》与安置房建设单位签订正式《安置房购房合同》。如房屋征收补偿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被征收人应在签订《安置房购房合同》时结清差价;房屋征收补偿款数额超过购房款数额,被征收人应持《安置房购房证》、《安置房购房合同》与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结清房屋征收补偿款。

(五)安置房建设单位持《安置房购房证》、《安置房购房合同》与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结算购房款;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安置房购房合同》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移交及产权手续由安置房建设单位按照商品房移交及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身份证明、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因区域内房屋征收项目调整、不适应安置需求等因素,造成部分安置房无供应对象的,可由市、鹤城区人民政府或者怀化经开区管委会指定的机构收储。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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