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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7年济南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2016年06月03日 16:58来源: 济南市农业局点击量:0

 为确保济南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最大限度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根据山东省农机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和要求,结合济南市市实际,在总结近几年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2015—2017年济南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实施中,要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突出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明晰权责要求,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科技进步。

二、实施范围及补贴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市所有县(市)区内实施。综合考虑各县(市)区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意向向各县(市)区摸底调查取得、绩效管理考核等因素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确定补贴资金规模。对于上年度未完成的资金,可以在下年度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实施农机深松作业补贴的县(市)区,具体操作办法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3〕98号)和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及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强化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对作业面积、作业质量等进行抽查,坚决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确保补助资金落到实处。

章丘市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试点工作。章丘市要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衔接起来同步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按照农业部《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133号)和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及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有关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对章丘市实施情况将开展不定期、不定时的检查和评价,视情况将对试点工作进行适当调整。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重点与机具种类

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重点补贴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着力提升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

根据省农机局确定的补贴范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货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类等11大类,35小类78个品目的机具(详见附件1)。

对深松机、粮食烘干机、免耕播种机、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机械、与深松机械配套购买的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棉花收获机、花生收获机等要优先满足农民需求,敞开补贴。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小麦联合收获机补贴;免耕播种机必须为非全旋轴,全旋轴的一律不予补贴。

对具有我市特色农业发展所需机械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用市级及以下财政资金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各县(市)区可根据需求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核准后,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统一发布。

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并获得省级及以上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二)补贴标准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要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继续执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同一的补贴标准。一般机具单机补贴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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