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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利用的意见(试行)

2016年06月06日 09:50来源:衢州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加快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再开发利用,促进工业转型发展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就市区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利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地认定

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是指土地闲置或土地利用不充分产出效益低的工业用地,包括闲置的工业用地、未按合同开发利用的工业用地和低产出的工业用地。

(一)闲置的工业用地。1.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工业用地;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工业用地。

(二)未按合同开发利用的工业用地。1.按合同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不满1年的供而未用工业用地;2.已动工开发建设,开发面积或开发投资不足,即没有按土地出让合同或投资协议等约定要求完成开发利用,但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工业用地。

(三)低产出的工业用地。1.按照《衢州市区开展工业企业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排序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实施办法》(衢政办发〔2015〕37号)规定,对工业企业综合经济效益综合评价属于C档限制、淘汰类企业的用地;2.其他低效利用工业用地。

二、处置方式

对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市区各区域政府或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低效利用土地成因,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区别对待,分类处置,推进再开发利用。

(一)依法收回一批闲置土地。

1.闲置处理:土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超过约定开工期限未动工建设(或开工后停止施工)满1年不满2年的工业用地,经调查认定构成闲置的,依法按照土地出让成交总价款(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20%征缴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建设,需要新上工业投资项目的,需按规定进行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

2.依法收回:超过约定开工期限未动工建设(或开工后停止施工)满2年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履约整改一批违约用地。

1.督促履约: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协议履约监管,对未按约定开发建设的工业用地,国土部门应会同土地所在地区域政府或管委会通过下发整改通知书、追究合同违约责任、完善和执行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与用地复核验收制度、部门联合执法等手段,督促企业按照约定开发建设,限期整改。对土地出让合同及投资协议等明确约定收取违约金的项目,应严格依约收取违约金,促进整改。

2.依约收回:对未按合同约定及规划条件开发利用造成的空闲或部分空闲工业用地,未构成土地闲置或土地闲置行为已处置到位的,合同或投资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根据合同或投资协议,企业主动退还全部土地或通过合理分割后退还空余土地的,政府除退还企业所实际缴纳的全部或空余土地部分的土地出让价款外,给予企业相当于所持有土地期限内以退还的土地出让价款为基数、按退还时同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计算的利息奖励,其中违约2年以内(含2年)申请退还的,奖励按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违约2年至5年(含5年)申请退还的,奖励按基准利率计算,不上浮;违约5年以上申请退还的,取消奖励。

(三)倒逼提升一批低产用地。

1.倒逼提升:按照《衢州市区开展工业企业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排序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实施办法》(衢政办发〔2015〕37号),对低效用地企业在用电、用能、排污、信贷等资源配置上采取限制性措施,促使企业加快投产、技改优化、合作转让、重组整合或申请退地,倒逼企业提高用地效率和效益。

2.有偿收回:对不能改造提升、合作转让或重组的低效工业用地,可由土地所在地区域政府或管委会按照市区统一补偿标准统一收回土地,土地补偿标准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即扣除优惠政策核算的土地价差)+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在使用期限内按收回时同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计算的利息。利息按占有工业用地造成低效利用年限分类递减计算,其中连续低效利用2年以内(含2年)的土地,利息按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连续低效利用2年至5年(含5年)的土地,利息按基准利率计算,不上浮;连续低效利用5年以上的土地,取消利息补偿。收回土地上的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可利用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确定补偿款。

三、加强管控

对闲置和低效用地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发挥政策综合效应,倒逼集约高效用地或退地。

(一)严格闲置土地处理。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征收闲置费、依法收回等规定要求,探索推行“强势分割、强力征收、强制收回”等措施,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二)规范用地流转管理。建立工业用地转让事前申请、事中规范项目准入管理、事后加强开发利用监管等制度,规范工业用地转让、投资入股、兼并重组或司法处置等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工业用地流转管理。工业用地流转应由出让和受让方向土地所在地区域政府或管委会提出申请,流转后新上工业项目的,必须通过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并按照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标准,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经申请、新上项目未经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的,有关部门从严把握。

(三)强化用地合同管理。注重契约管理,确保监管有据,对新供工业项目用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要按示范文本规定内容严格约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及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土地出让价款缴纳、违约责任等条款,并根据《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浙土资发〔2014〕4号)规定,在合同中补充达产后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土地产出和土地税收约定。进一步完善合同违约退地责任,可增加对土地使用权退出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以事先约定的补偿标准退出土地,防止企业囤地、圈地。

(四)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工业用地用途和使用功能。对城市规划区内原有一些工业园区,因涉及城市规划调整和建设需要限制发展的企业,主要采取异地搬迁方式处置,在规划调整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按照“碰到一个特例、研究一个政策、推动一项工作”的原则,报市规划土地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五)加强工业用地租赁管理。对工业企业出租工业用地或工业厂房的,所在地区域政府或管委会应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利用租赁取得的土地或工业厂房进行新的工业项目建设的,要按规定进行工业投资项目决策咨询。

(六)定期通报金融机构。对认定为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的企业,由土地所在地区域政府或管委会定期向金融机构通报。

(七)科学把握处置利用标准。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要坚持以用为先、促进集约和社会公平的原则,政府收回土地要根据政府调控土地市场需要、土地要素保障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规模、时序。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利用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利益调整,各级各部门要强化领导,精心组织,统筹推进。市政府由规划土地联席会议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工作,落实工作责任,保障工作持续深入推进。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工作实行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柯城区政府、衢江区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是责任主体,负责对各自管辖范围内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及工业用地管理的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协同推进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再开发。

(三)严格政策,规范管理。柯城区政府、衢江区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要强化市区一盘棋理念,加强市区统一统筹,严格执行市政府统一政策,确保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

本意见自2015年8月6日起试行,凡以往出台的政策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推荐阅读:工业用地可以建住宅吗?闲置工业用地怎么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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