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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松阳县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

2016年06月13日 11:08来源:松阳县政府网点击量:0

为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促进土地资源利用,拓展发展空间,加快“腾笼换鸟”和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文件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等级及范围划分

全县应税土地等级划分为三级,即:

一级用地范围:县城北至长虹路,西至环城西路,南至松阴溪,东至古湖坑及长松路与长虹路十字路口为界组成的范围内生产经营用地,其中道路含两侧生产经营用地。

二级用地范围:县城(西屏街道、水南街道、望松街道)以内的除一级用地范围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以及古市镇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用地。

三级用地范围:新兴镇、象溪镇、玉岩镇、大东坝镇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用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级用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二级用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

三级用地:每平方米年税额2元。

三、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配合县地税部门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调整工作。

(二)纳税人应据实向县地税部门申报使用土地面积等纳税资料,及时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县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宣传、辅导和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调整工作顺利到位、税款及时入库。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四、本次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松政发〔2012〕103号)和《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新兴镇区域范围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松政发〔2013〕71号)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后废止。

附件:松阳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松阳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松阳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土地等级

征收范围

单位税额(元/平方米、年)

一级

县城北至长虹路,西至环城西路,南至松阴溪,东至古湖坑及长松路与长虹路十字路口为界组成的范围内生产经营用地,其中道路含两侧生产经营用地。

6

二级

县城(西屏街道、水南街道、望松街道办事处)除一级用地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以及古市镇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用地。

4

三级

新兴镇、象溪镇、玉岩镇、大东坝镇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用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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