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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的通知

2016年06月13日 11:40来源:潍坊市国土局点击量:0

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19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153号)精神,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潍坊市城区土地调整后分为3个等级。一级土地调整为西外环路以东、潍安路以西、青银高速以南、南外环路(潍胶路)以北区域,以及潍安路以东、高新二路以西、青银高速以南、胶济线以北区域,年税额标准为14元/平方米。二级土地调整为高新二路以东、杨瓦路以西、青银高速以南、胶济线以北区域,以及寒亭区新老城区(寒亭区老城区、寒亭经济开发区、寒亭街道、开元街道),坊子区老城区(王平路以东、潍安路以西、潍胶路以南、坊昌路以北区域),潍城区新城区(于河镇槐埠村以东、西外环路以西、潍城开发区挂角村以南、符山镇南乐埠村以北区域),经济开发区(西外环路以东、虞河路以西、北外环路以南、青银高速以北区域),滨海开发区(2008年区划调整后土地),年税额标准为9元/平方米。三级土地为一级和二级土地以外的城区土地,年税额标准为6元/平方米。

二、县(市)城区和建制镇土地等级适用范围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等情况尽快确定。

三、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4〕153号)有关规定,新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和税额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四、《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潍政发〔2007〕68号)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五、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顺利开展。财政、地税部门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国土、规划、房管部门要及时、准确向地税机关提供纳税人土地来源、土地面积、使用者经济性质、以及土地等级等土地和房产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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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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