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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关于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中切实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2016年06月16日 10:14来源:天水市政府网点击量:0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甘政办发〔2015〕142号)精神,有效解决我市城乡困难家庭疾病患者的看病难问题,强力助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切实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1236”扶贫攻坚行动及市委、市政府“123456”精准扶贫计划,坚持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促进贫困群众脱贫、与全国全省同步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以统筹整合部门资源、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为重点,以细化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为关键,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最大限度遏制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主保重与托住底线相结合原则。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以及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优先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纳入重点医疗救助范围,并对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给予优惠政策,确保其获得最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坚持对接协调与统筹发展相结合原则。切实做好与市委、市政府“1+18”精准扶贫实施方案的对接落实,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作用,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三)坚持便捷高效与公平公正相结合原则。积极推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进一步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救助实效,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确保救助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三、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一)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

1.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

2. 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孤残儿童(以下简称特困供养人员);

3. 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以下简称低收入救助对象);

4. 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对象,其住院救助人次数应占当地全年救助人次数的70%以上,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救助对象要达到应救尽救。

(二)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确保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全额保障对象(一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差额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办法、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确定。

(三)规范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以及因急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标准和最高救助限额,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确定。

(四)规范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年度最高限额原则上参照省上3万元指导标准执行,具体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并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

(五)规范申请办理程序。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材料,向住所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通过入户调查、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向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重点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的,可持相关材料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四、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医疗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保障重点、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重特大疾病按病种救助与常规医疗救助按费用核算救助相结合的方式,着力提高医疗救助实效。

(一)合理确定病种和范围。从2016年1月1日起,省上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调整扩大到50种,各县区要遵照执行。对重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合规医疗费用主要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张家川县要在省上确定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基础上,将当地易发、多发的地方病种适当纳入救助病种范围。

(二)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政策范围内单病种诊疗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设置起付线,起付线的设置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要最大限度降低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重点救助对象起付线的设置标准。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原则上救助标准重点救助对象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单病种年度最高限额参照省上6万元的指导标准执行。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张家川县少数民族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标准,可在全省统一指导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5个百分点,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合理确定并公布实施。

(三)规范用药范围和就医渠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应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四)加强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各县区民政、财政、人社、卫生计生、扶贫等部门及保险行业机构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效衔接,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高效联动,将救助关口前移,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要主动进行救助。各县区民政局、扶贫办要会同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基础工作。

五、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

(一)健全资金筹措机制。各县区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因素,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健全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的考核力度,各县区应根据年度资金筹集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各县区要全面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付部分。结合医保异地就医工作的推进,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管理服务机制。

(三)健全救助服务监管机制。各县区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本地的定点医疗机构。民政部门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制定服务规范,并会同财政、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要终止合作协议、取消定点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各县区要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建设,通过落实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形成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合力。要注重发挥社会力量专业优势,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亲情陪护等形式多样的慈善医疗服务,帮助困难群众减轻医疗经济负担、缓解身心压力。

六、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落实管理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人社、卫生计生、扶贫等部门及保险行业机构的协调配合,做好医疗救助方案设计、政策调整以及与精准扶贫实施方案的对接落实等工作。同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公示医疗救助对象姓名、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加大问责力度,对医疗救助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承办人员的责任;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以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加大医疗救助政策宣传普及力度,确保广大群众知晓政策、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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